11岁孩子对法官说愿随父亲生活,但母亲拿出张字条……

[焦点] 时间:2024-04-29 04:08:5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80次

原标题:11岁孩子对法官说愿随父亲生活,岁孩生活但母亲拿出张字条……

在父母离婚诉讼中,对法但母未成年子女小李作出愿与父亲一起生活的官说表示,但其母又提供孩子写的愿随“也可以和妈妈一起生活”的字条,孩子究竟该判给哪方抚养?7月3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父亲依据《民法典》的亲拿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小李由其父亲直接抚养。出张同时法院提示,字条孩子的岁孩生活意见并非抚养权归属裁判的唯一依据,还要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对法但母原则确定。

在李先生与丁女士的官说离婚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愿随但在两人婚生的父亲11岁儿子小李抚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案件审理中,亲拿法官单独征求小李的出张意见。小李表示,愿意和父亲李先生一起生活。在二审过程中,丁女士提交了小李书写的一张字条,内容为“也可以和妈妈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虽然丁女士主张孩子所述“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是李先生逼迫和教唆所致,但根据一审谈话笔录记载,法官与小李谈话时,小李父母均未在场,整个谈话过程能够体现系小李的情感流露和自然表达,不存在被逼迫等情形。

虽然二审中丁女士提交了小李书写的字条,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以及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及孩子相较于父母家庭地位等因素,法院采信并尊重小李和法官谈话时所表述的抚养意愿,最终判定小李由李先生直接抚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张琳认为,判决离婚处理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上,我国《民法典》新增了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以及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由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经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表达能力和判断能力,因此在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特别说明的是,孩子的意见并非抚养权归属裁判的唯一依据,仍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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