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卡单位不得泄露出售消费者信息

[休闲] 时间:2024-05-01 22:07:5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96次

原标题:北京:发卡单位不得泄露出售消费者信息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昨天召开,北京《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单位草案二审稿提出,泄露消费息消费者自购买单用途预付卡之日起7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出售,有权要求发卡单位退卡,北京发卡单位应当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资金。单位发卡单位制定的泄露消费息格式条款、通知、出售声明、北京店堂告示、单位消费者须知等,泄露消费息不得包含办卡缴费概不退回、出售丢失概不补办、北京解释权归发卡单位所有等内容。单位

增加“对收集的泄露消费息消费者信息进行保密”规定

北京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成燕红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成燕红介绍,在调研过程中,专家学者提出要按照新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加强单用途预付式消费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严格发卡单位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进行保密的义务,规范发卡单位经营行为,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增加规定,“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

同时,针对退卡、退费难的问题,成燕红介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退卡、退费难的问题是单用途预付卡消费领域的主要纠纷,应当完善退卡退费规定,明确列举适用情形,防止发卡单位推诿扯皮。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明确规定消费者退卡退费的适用情形。发卡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卡单位客观上不具备履约能力,发卡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停业、注销和双方协商一致时,发卡单位应按照消费者要求一次性返还余额。

将建设统一服务系统 商家经营状况可在线查

对于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成燕红介绍,在调研中,有关专家及企业代表提出,不宜将资金存管作为唯一的履约保证措施,应当进一步丰富预付资金监管手段,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多元的履约保证方式,对有些区在保证保险、保函等方面的有益探索可以通过立法固化下来。

修改中,条例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发卡单位可以采取保证保险、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资金。”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对涉及企业主体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合理的适应调整期。建议增加规定:“资金存管的具体办法需要调整的,应当为发卡单位留出不少于30日的适应调整期。”

此外,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不同区、不同行业对单用途预付卡有不同的监管模式和监管平台。企业经营者集中反映,本市应该建立单用途预付卡信息归集系统,用以整合各方信息,方便企业在线办理单用途预付卡备案等方面事项,便利消费者线上查询,及时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备案情况以及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建设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相关规定。系统主要承担发卡单位备案、消费者查询等方面的功能。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刘美君)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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