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5天内2起意外坠亡事故 装修工人安全防护谁来管?

[探索] 时间:2024-04-29 14:14:1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55次

原标题:海口5天内2起意外坠亡事故 装修工人安全防护谁来管?

5月16日下午,海口护管海口一名33岁男子在海口西海岸一小区给业主做阳台维修维护时,天内不慎发生意外从20楼高空坠亡,起意全防4天后海口琼山一处居民楼有男子安装空调时意外坠亡……他们是外坠亡事孩子的父亲,也是故装家中的顶梁柱,发生意外令人痛惜。修工

近年来,人安海口小区业主和小区临街铺面铺主请散工和没有相关资质、海口护管证照的天内工人进行装饰装修作业、设备设施维护维修而导致意外事故的起意全防情况时有发生。安全事故相对频发的外坠亡事背后,是故装从业者无证上岗和揽工,安全意识淡薄不落实防护措施以及相关监管监督机制的修工缺失。

有专家认为,人安社会需要积极探索针对装饰装修(维修)用工问题形成系统监管机制。海口护管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康景 孙春丽

案例

类别1:5天内发生2起装修(维修)工人坠亡事故

事发时均未做足安全防护措施

5月14日下午,在海口西海岸海域阳光小区,一位业主聘请了一位长期做门窗装饰装修工作的33岁男子郭某上门做封闭阳台的窗户维修,然而就在此过程中,男子因修理窗户零件时,突发意外,人连同窗户一起从20楼坠落最终不治身亡,遇难者还是三个小孩子的父亲。

“我和老公在海口已经干这行很多年了,我们有个门窗店,平时客人有购买和维修门窗的需要,老公会提供上门安装和维修的服务。”郭某的妻子项女士介绍,丈夫这次维修的窗户,也是该业主2019年时请丈夫去安装的,该业主平时可能很少住在小区,时间长了窗户不使用就出现了损坏,丈夫接到这个业务单后就上门服务。项女士说,事发时丈夫应该是在拆除窗户上的一个部件,当时是在室内作业,结果窗户发生脱落人也跟着掉了下去。辖区应急管理部门表示,目前事件的具体原因调查以及善后工作正在开展。

无独有偶,仅仅过去4天,5月18日下午,在海口金园路一处居民楼,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在5楼位置安装空调机时,缺少有效防护,不慎坠落身亡,现场可见5楼位置防盗网已经出现半脱落摇摇欲坠的情况。死者家属现场痛哭不已,警方也已开展调查。

资料视频:海口金园路一男子安装空调意外坠亡

海口金园路一男子安装空调意外坠亡现场。徐培培 摄

类别2:装饰装修人员触电身亡

工人涉无证揽工作业

实际上,除了高空作业发生意外,在一些小区临街铺面的装修过程中,相关业主请来的装修工和电工,无证上岗作业发生触电意外的情况同样时有发生。

2020年,在海口龙华区金垦路的一处临街铺面,一名23岁年轻男子在给一家店面装修时,发生意外触电,胸口处明显留下烧伤痕迹,遗憾的是抢救无效身亡。“经过调查确认,男子是触电身亡,而且是没有电工证的。”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涉事的商铺有关人员已经移送处置。

2018年9月7日,在海口美兰区青年路口一老旧小区的临街铺面,有一名年轻男子给店家做装修,在门口外进行灯具安装拉电线时,突然发生触电,并从人字梯上摔落地面,旁边工友赶紧拨打120并在医护人员指导下进行心肺复苏,医护人员到场抢救,好在男子被成功救了过来。

2018年海口青年路一男子装修某小区临街铺面时触电倒地。王康景 摄(资料图)

这些意外的背后,不仅意味着生命的流逝,还导致一个个家庭的破裂,已经成为社会不能忽视的现象。

走访

小区业主习惯“找熟人”做装修且不签订相关协议

一些物业并未落实监督责任

近日,记者走访海口部分小区,不少受访业主表示,家里做装饰装修时,常常是通过熟人来选择装修人员,或者找到“包工头”,让“包工头”自行找人来装饰装修,业主们也不会去查看对方是否有相关资质。

此外,业主普遍表示没有与装修工人签订过装饰装修协议。“如果因为操作不当出现意外或者严重事故,谁来负责?”面对这一疑问,不少业主表示不清楚,没想那么多。

家住海信华庭的周女士表示,他们刚入住小区没有多久,家住在15楼,家里正在做阳台防盗网装修,她表示是通过熟人找的装修工人。 “请装修工人过来就让他们直接做工了,也没有查问对方有没有资质,本来也是熟人,并没有签订装饰装修协议,但会叮嘱装修工人要注意安全之类的。”周女士说道。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口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业主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对房屋装饰装修施工进行现场监督。然而记者走访发现,不少物业并未真正落实装修协议签订和告知注意事项、现场监督。

“业主请装修工人到家里做装修装饰的基本都会来我们这里报备,但我们不会查问装修装饰人员的资质,装修是业主自己的事,我们没有权利鉴定有没有资质,装修工人可能还是业主的朋友,我们也不能去控制请什么样的人来装修。”海星家园小区物业负责人吴女士说。

尤其在一些老旧小区,业主装饰装修中,物业更是鲜有现场监督行为,甚至没有告知注意事项。

市场

部分从业者无证上岗“揽工”安全意识淡薄

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会临时聘请“无资质”熟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诸如空调安装、电工作业、高空外架作业等常见特殊工种均需要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市面从业人员是“无证”揽工和作业。

在海口南大桥下记者看到不少水电工和装修人员骑着电动车停放在路边等雇主“招工”,一排将近10个人,每辆车前方挂着“业务牌”:水电、管线铺设、泥工、油漆和防水等各种项目。

海口南大桥下的装饰装修散工人员。王康景 摄

记者以业主身份询问其中多位工人是否可以做水电装修,他们多表示可以做,但当记者询问是否有电工证时,却发现只有一位男子有相关资质证并出示给记者看。

“我们在这里接工多年,也从业多年,虽然没有证但也会做,不会出什么问题。”一名声称可以做水电的中年女子表示,她和丈夫基本是接民房或者小区业主房东的活儿,很多雇主并不在意有没有证甚至不会过问,就连小区物业在装饰装修时也没有询问资质证件的问题。

除了无证上岗,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作业过程缺失安全监管。

“我们平时也会受到一些装饰装修公司或者包工头的临时聘请,有的就没有签订协议,就是口头告知,到场干完活再结算。”长期从事水电工的罗先生告诉记者,据他所知,一些临时工人也没有相关的资质证件,主要是有相关工作经验,又是熟人,也去参与作业,这一定程度的确会存在隐患。

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相关的安全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监督有欠缺

梳理这些意外事件的原因,不难看出共性原因:装饰装修人员和维修人员缺乏安全防护意识,不落实防护措施,作业过程也缺少安全监管,行业存在无序的问题。

海口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有关的法规并未很详细,部分工种没有硬性规定要持证才能上岗作业,也没有对于业主(房东)这种自行“找散工”作业的行为有具体的管控规定和处罚条例。“业主根据自己装饰装修或者维修设施设备需要,自行到社会去找散工的行为十分普遍,我们也不能阻止或杜绝。”该人员表示,职能部门更多的是针对施工单位和企业加强监管监督,要求他们对派出员工作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日常落实安全培训,否则可依据法规进行处罚。这其中包括信用机制和联合惩戒,对违规用工和不落实安全监管的企业纳入失信名单,降低其承揽业务的资格。

对于社会散工人员,“三无”小区业主和民房户主装饰装修行为,该局会联合住建、消防等安监相关部门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强化相关的技能培训工作。

观点

社科专家:社会应该针对装饰装修(维修)用工形成系统监管机制

对此,海口市资深社会学者(海口市社科联原主席)詹长智认为,生命安全无小事,安全生产更应牢记,从业主、小区物管到装饰装修(维修)人员、再到相关企业和行业,还有政府职能部门,全社会应该加紧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机制,让工人从业更加规范安全,这也是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装饰装修(维修)方面从业环境的必然要求。

“装修工人或者维修工人,不同工种有不同的行业标准和从业要求,一些有从业资质要求的工种,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违规从业行为严格处罚。”詹长智说,政府需要引导建立监督监管机制,比如小区物业需要加强进入小区从事相关高空作业、装饰装修或维护、更换设备作业的安全提示提醒,落实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签订,并安排人员及时监督。此外,要大力提倡业主不要贪图一时便宜,随便去找没有相关资格和过关从业技术的散工来作业,而应该积极通过正规渠道寻找工人。

此外,他还建议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重视“散工”的工作需求,积极布局有关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宣传工作,尤其是要落实从业技能和从业规范的培训工作,让“散工”也有能力安全从业。

说法

律师:装修安装工人损害赔偿需看业主与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认为,生活中,很多业主会请人帮忙给自己装修房屋或安装电器,在此过程中,如果发生工人受伤、或使业主受伤,或者工人导致业主之外的第三人受伤,都会出现侵权责任,这主要基于业主与工人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存在两种情况:

一种是承揽关系。如果业主将装修、安装业务委托某个公司或第三方机构,则业主与第三机构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与装修工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分析,如果业主是定作人,依法可以不承担责任,因为业主与承担装修或安装业务的个人没有直接关系;如果业主找的该第三方机构没有资质,没有安全作业经验,属于选任过错,如果在工人工作过程中,对工人作出错误的指示,也会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种是个人劳务关系。《民法典》第1192条明确: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明确,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双方之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造成自身的损害,则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通常认为,这种情况下,业主比承揽关系中承担的责任更重。

他表示,生活中认定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过错是很难的,但一般认为,业主请人干活,需要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比如,工人高空作业,要提示工人注重安全,安全绳要绑好,安全措施要有保证,如果发现工作环境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应当要求暂停施工等。这就是所谓的善良管理人义务。但如果工人自行在业主家中独自工作,业主是不是完全免责,也需要进一步研究。(王康景 孙春丽)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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