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自批建或调整后五年内不得调整

[焦点] 时间:2024-04-27 17:45:4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9次

­  今后,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自治自然整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范围、区级区自功能区及名称等。保护这是批建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  据了解,或调该《规定》主要明确了新疆区内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年内调整内容、调整原则、调整调整依据、新疆调整程序以及责任追究,自治自然整后同时根据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特点,区级区自对保护对象、保护申报材料等方面作了细化。批建

­  《规定》明确,或调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年内缓冲区面积,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自批准建立或调整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理念,《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改变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范围或功能区的,未按照批准方案调整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以及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三种情况规定了追责情形。其中,因擅自调整导致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对破坏特别严重、失去保护价值的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可按照批准设立的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据了解,目前新疆全区有1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14个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29个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1.89万平方公里,约占新疆国土面积的11.28%,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完善,各种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在自然保护区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规定》的实施将加强新疆区内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

­  (原题为《新疆:区级自然保护区五年内不得调整》)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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