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这些内容与每一位业主相关

[休闲] 时间:2024-05-05 08:33:1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94次

原标题:《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这些内容与每一位业主相关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27日讯(记者 陈淋)9月27日,川省草案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物业位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管理关条例修订草案规范了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条例提请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进行了规定,修订并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审内罢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主相业主自行管理、川省草案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物业位业使用、物业的管理关使用和维护、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提请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修订

规避矛盾

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划分

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是审内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划分规则不明确,主相可能引发不同物业类型业主之间的川省草案矛盾。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中有关方面建议,条例对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作出进一步规范。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是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承担共同义务、分配共有收益等事项的前提,建立起科学且符合实际情况的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和调整规则至关重要。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增设章节内容,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原则、综合考虑的因素、物业服务区域档案的建立。这一章节区分新建物业和已建成物业,细化物业服务区域划分和调整规则、备案程序和公示要求。根据规定,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划定。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区域档案。

建设单位承担

新建和已建成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中存在大量已建成但尚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小区,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引导其成立业主大会,促进基层群众自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建设单位在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的报告义务和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资料;规定筹备组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筹备无关的活动;明确新建和已建成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利益被侵害

业主有权联名罢免业委会成员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能否履职尽责,事关全体业主切身利益,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串通物业服务人侵害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有权罢免。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未按时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出罢免建议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书面建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一些物业小区长期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前期物业服务退出难,建议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进行规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订立的涉及物业服务区域全体业主切身利益的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接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被动性。为有效保护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业主权益,条例修订草案已经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但此次修订稿,又在此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增加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

针对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条例修订草案也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实施自行管理。实施自行管理的,管理人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事项委托给第三方。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依法委托专业性服务组织进行管理维护。实施自行管理的,管理人应当将业主支付的物业费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规范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开管理、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另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应当优先用于业主公共支出,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而针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条例修订草案也增加规定: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买受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并进一步明确:新建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履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将负法律责任

调研中有意见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好指导、协助、监督等职能职责,对于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至关重要。为督促其依法履职尽责,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进行细化。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三)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记者 陈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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