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2案3名被告人被判向滇池流域投放3000余尾鱼苗

[娱乐] 时间:2024-04-28 06:47:1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43次

  云南网讯(记者 夏方海)5月20日,非法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与昆明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滇池水上派出所联合开展主题为“为所有生命构建共同的捕捞被告未来”的集中增殖放流活动。

  此次活动组织一审审结生效的案名两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3名被告人,向滇池流域投放价值5000元的人被鲤鱼鱼苗3000余尾,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进行赔礼道歉。滇池此前,流域安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已与省鱼科院对接,投放在综合考虑季节、余尾鱼苗水温、非法存活率等因素后,捕捞被告确定了本次投放鱼种为鲤鱼鱼苗。案名

  据了解,人被安宁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正式挂牌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滇池成为云南省首家成立环保法庭的流域法院。2016年3月1日,投放经安宁市机构编制委员批准,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现依法集中管辖安宁、富民、禄劝、宜良、石林辖区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

  安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史莎丽介绍,“环境资源审判庭”自成立至今,已审结各类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190件,判处案犯334人次,审理检察机关起诉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0件,依法服务保障了生态文明建设。

  同时,安宁法院坚持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现已开展6场,向滇池、云龙水库水源区、长江流域(螳螂川安宁段)等区域投放鲤鱼、高背鲫鱼育、鲢鱼、鳙鱼等品种鱼苗共计33000余尾。

集中增殖放流活动。周楠 摄

  案例一:使用禁用工具,即使没有“收获”,也要被判处刑罚

  2021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黄某、饶某(另案处理)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某小区旁淤泥河内使用电鱼器非法捕鱼,在捕捞过程中,郎某配合黄某使用电鱼器捕捞,饶某(另案处理)负责提桶装鱼,被群众发现并报警,被告人郎某、黄某、饶某(另案处理)被民警现场抓获。其中,查获的电捕鱼器经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所使用的电捕鱼器会对鱼类产生电击。

  安宁检察院分别于2021年11月23日、12月14日向安宁法院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安宁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宁法院认为:被告人郎某、黄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滇池出入河道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黄某、郎某二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同时,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郎某、黄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郎某、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由被告郎某、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入湖河道(淤泥河)晋城段内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放流鱼苗;由被告郎某、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事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公安机关扣押的电鱼器等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集中增殖放流活动。周楠 摄

  案例二:连续四次在滇池非法捕捞,履不悔改终判刑

  2021年9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乘坐自制的充气筏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鲫鱼网到昆明市晋宁区滇池古滇码头水域进行非法捕捞。仅仅46分后,被告人张某被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执法人员查获,并移交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前往现场进行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扣押张某非法捕捞渔获物鲤鱼1.85公斤、鲫鱼1.45公斤、鲢鱼0.45公斤、鲶鱼0.3公斤、黄颡鱼0.35公斤,用于作案的非法捕捞工具充气筏子1个、鲫鱼网(又称定制刺网)3张。

  被告人张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经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进行认定为:鲢鱼为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投放滇池用于治理滇池水质的渔业资源,定制刺网属于禁用渔(网)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经云南诺太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价值为人民币98元。

  此外,2018年11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曾三次违反滇池封湖禁渔的规定在滇池中非法捕捞渔产品,被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分别处以人民币400元、600元和1000元的罚款。

  安宁检察院分别于2021年12月23日、2022年1月5日向安宁法院提起公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安宁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宁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的犯罪行为,破坏和影响了昆明市滇池流域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安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等相关法律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由被告张某承担人民币1000元生态补偿费,用于购买放流鱼类放归滇池,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由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事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公安机关扣押的电鱼器等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条中的“禁渔区”“禁渔期”很好理解,但是哪些属于“禁用工具”一定还不清楚。常见的禁用工具为“绝户”网、刺网、地笼、电鱼器等。常见的禁用方式为毒鱼、炸鱼、电鱼等方式。

  【法官提示】

  使用电鱼器等禁用工具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这会导致各类受波及水生物死亡或受损,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对水域生态环境破坏很大。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希望大家保护环境,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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