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再出手!这家上市药企被罚没2.8亿,紧急回应称已终止相关协议

[娱乐] 时间:2024-05-08 03:00:1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75次

原标题:反垄断再出手!反垄罚没这家上市药企被罚没2.8亿,断再紧急回应称已终止相关协议

【大河财立方 记者 贾永标】反垄断领域再现巨额罚单。出手

5月28日,家上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市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企被

根据处罚信息,亿紧应称已终议远大医药被没收违法所得1.49亿元,止相并处罚款1.36亿元;武汉汇海被没收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关协并处罚款412.68万元,反垄罚没这也刷新了今年以来医药领域的断再反垄断处罚纪录。

两家公司合计被罚没3.2亿元

大河财立方记者注意到,出手此次处罚主要与两家公司垄断急救药市场有关。家上急

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远大医药”0512.HK)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市药经查,企被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了关于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

需要补充的背景是,2010年以来,中国境内具有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仅有远大医药和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山西振东泰盛”),武汉汇海通过包销方式,实际控制山西振东泰盛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在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上,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该通报还提到,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多次沟通后,于2016年6月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远大医药通过两种方式 给予武汉汇海补偿:一是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以高价回购;二是要求相关制剂企业低价向武汉汇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再由武汉汇海高价转卖。

因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制剂企业、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远大医药被没收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罚款1.36亿元;武汉汇海被没收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罚款412.68万元。

公司紧急回应称已终止协议

公开资料显示,2002年,远大医药完成股权结构变更,间接实现香港上市。目前远大医药旗下拥有30多家成员企业,旗下包括呼吸及重症抗感染板块、肿瘤板块、心脑血管急救板块、眼科板块、心脑血管精准介入诊疗板块、核药抗肿瘤诊疗板块、高品质氨基酸板块。

对于此次处罚,远大医院也于5月28日晚间迅速作出了回应,其公告称,公司的非全资拥有附属公司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收到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接受处罚并根据要求组织整改,保持与监管部门的积极沟通,完善销售及合规体系,积极妥善解决相关整改要求。

目前,公司已经终止了相关的垄断协议,积极与客户沟通,合法合规地向市场供应相关原料。同时,进一步强化企业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合规意识与责任意识,持续完善优化经营管理及合规风控体系。

远大医药表示,处罚金额占集团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综合营业收入和公司持有人应占溢利的比例分别为约3.48%和15.85%,预期不会对集团生产经营产生持续影响。集团也将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集团管治水平。

财务数据显示,2022年,远大医药实现收益约95.62亿港元,同比增长11.2%。集团拥有人应占期内溢利约21.37亿港元,同比增长约11.5%。

反垄断监管持续强化维护市场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这已经是今年医药领域出现的第二张大额罚单。

此前2月20日,国家市监总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东北制药滥用在中国左卡尼汀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左卡尼汀原料药,构成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行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孟雁北认为,该案的查处,事关维护我国医药行业的公平竞争,事关维护下游制剂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事关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切实增进民生福祉,推动医药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告诉大河财立方记者,《反垄断法》所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是合法的,《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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