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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立会主席有最终决定权

[焦点] 时间:2024-01-23 19:08:0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96次
中评社香港5月16日电/据大公报报道,大律对于立法会主席梁君彦采用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和陈浩淇大律师的师立法律意见,引用《议事规则》第92条指定由财委会主席陈健波主持下周一内会主席选举,最终法律界人士认为做法合适,决定能解决现时内会困局,大律亦强调主席有最终决定权。师立  行政会议成员、最终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决定立法会主席一向有最大权力处理立法会任何未能处理的大律事宜,因此今次选择引用《议事规则》第92条来解决现时内会困局是师立合适做法,又指主席有其见解及最终决定权,最终相信可解决现时内会困局。决定  汤家骅又认为,大律反对派对《议事规则》有自己的师立见解及看法,但这些见解在法律层面是最终站不住脚。他亦呼吁,反对派议员接受及尊重主席的决定,认为他们应向前看,对市民有所交代。  基本法亦有相关条文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指出,《议事规则》第92条为广泛包罗《议事规则》遗漏的地方,而立法会主席在立法会有最大权力,因此可就现时特殊情况行使主席权力处理。他又引用《基本法》第72条指,基本法确认立法会主席可行使多样职权,包括立法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因此间接确立立法会主席的权力。  《议事规则》第92条为“议事规则未有规定的程序”,条文列明:“对于本议事规则内未有作出规定的事宜,立法会所须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会主席决定;如立法会主席认为适合,可参照其他立法机关的惯例及程序处理。”在2012年,时任立法会主席曾钰成曾在审议立法会递补机制时引用第92条“剪布”,惟是次使用这条例处理大会以外事务则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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