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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 时间:2024-04-29 18:07: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47次

  人民网北京10月10日电(薄晨棣)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最高障食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检食见合意见》,近日,品药品有品药品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关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门共意见》(下称《意见》),就各部门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同印更好地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达成共识。发意

  据了解,力保《意见》明确了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最高障食线索移送、立案管辖、检食见合调查取证、品药品有品药品安诉前程序、关部提起诉讼、门共日常联络和人员交流等7方面19项问题。同印

  《意见》指出,发意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对于发生在校园及其周边、餐饮聚集区、农贸批发市场等区域的,涉及婴幼儿食品和药品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舆论高度关注的涉及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在办理遇到阻力,或者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要共同建立行政执法情况和公益诉讼线索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意见》提出探索建立管辖通报制度。对于多个检察机关均有管辖权的情形,上级检察机关可与被监督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上级机关加强沟通、征求意见,从有利于执法办案、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确定管辖的检察机关。

  此外,《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食品药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卷宗材料,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方式调查取证,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的,可以结合食品药品性质特点和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食品药品有关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认定。

  《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应在立案后七日内将立案情况告知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听取行政机关意见。被监督行政机关十五日内未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院应当继续调查。经过诉前程序,食品药品有关部门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依法参与诉讼活动,检察机关依法支持消费者保护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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