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删除“隔代探望权”

[休闲] 时间:2024-05-02 18:33:4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34次

  法律应否对“隔代探望权”,民法即夫妻离婚后,典婚代探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庭编权利作出具体规定?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启动编纂以来,这一问题备受关注。草案除隔21日,审删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望权三审稿删除了有关“隔代探望权”条款。民法

  现行法律并未对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典婚代探此前的庭编一审稿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草案除隔外孙子女的审删,参照适用父母探望子女的望权有关规定。

  对此,民法有的典婚代探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障未成年任何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庭编稳定,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规定过大。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隔代探望权”条款修改为: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可是二审中,有的意见提出,不应当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加以限制,建议删除二审稿中的上述条款。也有的意见提出,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也建议删除二审稿中的上述条款。还有的意见提出,隔代探望权的范围不宜过大,否则不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生活的稳定,建议维持二审稿的稳定。

  在各方观点中,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隔代探望权是指父亲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母,即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隔代探望权,一审稿根据司法实践增加了有关隔代探望权的规定,二审稿又作了修改完善。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可以考虑暂不在民法典中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隔代探望权,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据此,三审稿删除了隔代探望权条款。

  新京报记者 王姝

原标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删除“隔代探望权”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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