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男子将霉变猪脊膘炼制成猪油欲出售 被提起公诉

[焦点] 时间:2024-05-03 22:25:5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10次

原标题:鄂州男子将霉变猪脊膘炼制成猪油欲出售 被提起公诉

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记者阮琼)民以食为天,鄂州食以安为先。霉变9月6日,猪脊制成猪油记者自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获悉,膘炼鄂州一男子明知猪脊膘发生霉变,欲出仍打算将其炼制成猪油出售,售被日前,提起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已将该案件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

据了解,鄂州2019年7、霉变8月份,猪脊制成猪油被告人陈某某得知其子经营的膘炼公司存放在冻库的部分猪脊膘发生霉变准备丢弃后,打算将霉变的欲出猪脊膘炼制成猪油出售。随后,售被陈某某购买炼油炉、提起铁锅、铁勺等工具,于8月20日晚开始私自在该公司门前用霉变的猪脊膘炼制猪油。

8月22日10时许,陈某某在上述地点炼制猪油时被鄂州市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扣押三袋已包装好的动物油29公斤,就地封存动物油58.5公斤、脊膘肉164公斤和铁锅、炉子等炼油工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审查发现,猪脊膘不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的要求,为不合格食品,“猪油”酸价、过氧化值超标,不符合GB10146- 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审查完毕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案应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日前,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已将该案件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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