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协同立法保障铁路安全 两地条例对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规定将保持一致

[知识] 时间:2024-05-06 17:42:0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93次

原标题:川渝协同立法保障铁路安全 两地条例对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规定将保持一致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3月29日讯(记者 陈淋)3月29日,川渝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举行,协同行川渝协同立法项目《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立法两地律责条例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保障保持建设安全、铁路条例线路安全、安全协作机制、对禁定禁止性行为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上作了进一步的止性调整和完善。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建议设置“协作机制”专章,任规对条例草案涉及川渝两地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协作机制进行统一规范。川渝为了更好地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协同行强化路地协作、立法两地律责部门协作和区域协作,保障保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铁路条例建议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增加第五章“协作机制”,将一审稿中信息通报机制、应急协调机制、双段长制、反恐协调机制、交通事故防控机制、信用评价机制、区域协同机制等内容纳入本章。同时增加建立设施设备管养协调机制的规定,并删除一审稿第十条关于“配合公益诉讼机制”的规定。

考虑到该条例为川渝协同立法,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两地条例对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规定应当保持一致,因此建议修改完善危害铁路线路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禁止性行为,并根据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性行为、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行为的罚款数额进行明确。此外,条例草案二审稿对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实施限制性行为、在铁路桥梁下实施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条例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体或者擅自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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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淋)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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