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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非“取用” 电脑罪冇佢符

[热点] 时间:2024-04-29 14:14:3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84次
  中评社香港4月5日电/特区终审法院昨日就中华基督教会协和小学的使用入学叩门面试题目外泄案,裁定律政司终极败诉。非取符法官解释,用电政府不能控以涉事4名老师“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脑罪因有关罪行不应涵盖使用自己电脑的冇佢行为。裁决一出,使用即令该法例不能再成为“万能key”、非取符广泛应用于电脑罪行上,用电香港文汇报的脑罪统计发现,目前最少15宗已提堂或罪成等候判刑的冇佢同类案件要暂缓处理,日后各级法院和负责检控的使用律政司,面对同类案件时或要更改控罪,非取符还会令日后出现同样情况时,用电或难以提出检控。脑罪  特区终审法院5位法官昨一致驳回律政司就协和小学3名女教师与另一间小学1名女教师泄漏叩门试题案的冇佢终极上诉。  判词指“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的恰当诠释,应是当任何人“使用”自己的电脑,而当中不涉及“取用”别人的电脑,便不属干犯有关控罪,即该罪条文不应涵盖“使用”自己的手提电话或电脑。  引用牛津辞典和立法目的  根据终院非常任法官范礼全撰写的判词,指本案上诉重点在于如何诠释“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的法例,是否涵盖“使用自己的电脑”犯案,即是“取用”电脑令自己或其他人不诚实地获益,但“使用”自己的电脑是否会被当作“取用”。  范官引用《简编牛津英语辞典》第六版指,“取用”(Obtain)一词的意思是指透过付出“努力”、“请求”而“得到”、“赚取”、“取得”拥有权或享用权等,此定义不能轻易解读为一个人“使用”自己物件的情况。只有在自己本身没有使用权的情况下,才需要“取得使用”(obtain access)。  同时,根据《电脑罪行条例》其他条文以及当年立法局的文件,条文立法的目的、所指的罪行,都是涉及未获授权下“取用其他人的电脑”。法官认为综合结论,条文没有扩展到涵盖犯罪人“使用”自己电脑的情况,除非是用作“存取”另一部电脑,而有关行为亦可能构成《电脑罪行条例》之下的其他罪行。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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