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花少女遭毒手
N云南信息报 新华社
云南巧家县男子李昌奎残忍奸杀了19岁的奸杀同村少女后,又将她3岁的少女摔死弟弟倒提摔死,还用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男童能换脖子勒紧……一审中他被判死刑,二审却改判了死缓,自首因为有“自首”这个“免死牌”。免死“他的奸杀行为比药家鑫更残忍,药也自首都判死了,少女摔死他为什么还活着?!男童能换”死缓判决引起轩然大波。自首4日,免死记者从云南省高院获悉,奸杀该院已经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少女摔死不日会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男童能换
【凶残】
求亲不成奸杀19岁少女
李昌奎之前是自首喜欢王家飞的。他们同为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免死而19岁的王家飞面对大自己10岁的李昌奎,并没有同意他的提亲。
2009年5月14日,李家与王家因琐事打架,远在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当月16日中午1点左右,李昌奎在王家门口遇到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为由,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
王家飞苏醒后跑向堂屋,李提起锄头猛击其头部,王家飞倒地致死。随后,李昌奎转向年仅3岁的王家红,倒提起他的手脚,猛摔向铁门,致其死亡。担心姐弟俩没死,李昌奎找来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在一起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同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判决】
一审判死刑,二审却改判死缓
2009年底,昭通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向昭通中院提起公诉。同时,王家也提出3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昭通中院审理后于去年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二审判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遂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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