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客人消费 即符“公众地方”定义

[时尚] 时间:2024-04-29 00:16:1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63次
中评社香港5月9日电/据大公报报道,公众地方陈淑庄在酒吧“犯聚”,律师其中一个要点是有客义“犯聚”之时,酒吧是人消否“公众地方”。有专长刑事案的费即符定律师指出,就算该处的公众地方业权属私人,但法例已清楚解释“公众地方”的律师定义,如当时有其他客人在吧内消费,有客义就很明显是人消“公众地方”。  陈淑庄在酒吧“犯聚”的费即符定日期为本年4月2日。有不愿公开姓名,公众地方专长刑事案的律师律师翻查《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3月29日的有客义版本,即涉案日期的人消适用的版本,当中的费即符定释义清楚解释,“公众地方”(public place)指:“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可以或获准不时在缴费或不缴费下进入的地方”。  他举例,例如是商场、餐厅,甚至酒店大堂,基本上任何人进入,都没有人会阻止你或要求先查核你身份,就符合上述“公众地方”的定义。“在你家就不同,你的家不如酒店般,中门大开任人进出。”他续解释,所以你可以看到警察在商场就所谓的“限聚令”执法,因为这是这条法例定义下的“公众地方”。  就陈淑庄当晚的情况,该律师认为,警方找到有关的单据后,更重要的是找到那些光顾酒吧的人,去证明他们不是那“犯聚40人”;他们是一般进店消费的顾客;他们有逗留消费;他们没有被拒绝内进。“由于呢啲人应该唔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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