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请停止执行罢免案再遭驳回 韩抗告送二审

[时尚] 时间:2024-04-28 14:13:4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4次
中评社台北5月29日电/高雄市长韩国瑜不服“中央选举委员会”4月17日宣告韩国瑜罢免案成立,声请送审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停止北高行5月22日裁定驳回,执行遭驳韩不服提抗告,罢免北高行最快今天送二审法院审理。案再  中央社报道,回韩高雄市政府新闻局长郑照新在高雄接受媒体联访表示,抗告这是声请送审法律方面专业过程,市府市政专注纾困、停止防疫和雨季锋面,执行遭驳看看如何防灾,罢免法律过程交给律师提供专业和建议,案再都会尊重。回韩  罢免案6月6日投票,抗告韩国瑜以罢韩案偷跑为由,声请送审4月间声请停止执行,被最高行政法院驳回确定。“中央选举委员会”于4月17日宣告罢免案成立,韩国瑜不服,日前再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  北高行裁定指出,原处分早于4月17日即已作成,但韩国瑜却迟至5月11日才提起诉愿,并于第2天就以受理诉愿机关故意怠于审查、救济不及为理由,声请停止执行。此时间上的急迫性,显然可归责韩国瑜自身延宕所致,韩国瑜未待诉愿机关作成决定,即声请停止执行,欠缺权利保护的必要。  北高行表示,选罢法第75条第1项但书所称“不得罢免”是指公职人员就职未满1年,不得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前认同罢免而形成共同意识所进行的提议活动,本质上为一种意见表达的方式,是言论自由等基本权的体现,应受“宪法”的保障。  北高行认为,若要限制这种自由权利,依“宪法”第23条规定,应以法律为之。然而,选罢法并未对罢免案表达认同而形成罢免共识的提议活动,有时间上的限制规定。  北高行指出,韩国瑜指原处分并计就职未满1年即为提议人签署,违反选罢法第75条第1项但书规定,应属实质审查的实体事项,于有限的时间及资讯下,法院本于法律保留原则及言论自由的维护,难以遽认有韩国瑜所称“原处分显有违法”的情形。  另外,韩国瑜主张原处分继续执行,让他遭违法罢免,将对他服公职权的参政平等权、名誉权及任期造成难以回复的急迫损害。  北高行对此认为,这是个人臆测罢免案投票结果通过所可能发生的影响或损害,而不是其主观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所即受的侵害,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3项所定停止执行的要件。  韩国瑜另主张原处分造成高雄市政府公务人员服公职权利及个人工作规划受影响,北高行认为,这不是韩国瑜主观公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即时所受侵害,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所定停止执行要件。  北高行于5月22日裁定“声请驳回”,依法收到裁定后,若不服10天内须提抗告;北高行日前收到韩国瑜的抗告状,整理卷证中,最快今天将全案送交二审最高行政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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