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我建言】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体系

[探索] 时间:2024-05-02 16:36:5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92次

原标题:【“十四五”我建言】完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保障体系

随着数字经济的十四五快速发展,电商、完善网约车、新业形态外卖、从业快递等伴随互联网技术进步与大众消费升级出现的劳动去雇主化、平台化的保障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

“新就业形态因其灵活性、体系兼容性等特点,十四五已成为当前我国广泛吸纳就业群体的完善重要领域。”全国政协委员、新业形态武汉市政协副主席梁鸣说。从业

基于平台形成的劳动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单位用人的保障管理模式,呈现出分散性、体系灵活性以及多元化、十四五多层次、多样性的特点。

“这些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覆盖面提出更高要求。”梁鸣说,我国现有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灵活就业方式虽有涉及,但与新业态下劳动用工形式发展现状相比有所滞后。

“应补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短板,构建适合平台从业者的劳动保护体系,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的权益。”梁鸣说。

新就业形态以线下服务为主,诸如网约护工、家政服务等上门服务的劳动者,存在出现人身安全风险的可能性。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缺失,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可根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现状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对具有劳动关系特征的,作为社保扩面的重点,督促平台企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平台企业、工会等组织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商业保险,推进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

梁鸣还建议,进一步增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供给,加大新就业形态岗位信息收集和发布力度。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就业创业的政策宣传,落实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将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享受范围。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许旷)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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