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解释第16号”的东江规定,对于不是环保会计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变更且初始确认的政策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东江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环保会计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变更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政策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东江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环保会计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变更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解释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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