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评论:用好组织处理措施,让干部有“畏”有“为”

[时尚] 时间:2024-04-29 14:10:2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21次

原标题:东湖评论:用好组织处理措施,畏让干部有“畏”有“为”

近日,东湖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评论这是用好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对指导和规范组织处理工作,组织有机衔接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处理措施法律责任,让干构建更加完备的畏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提供了重要遵循。

“制度移民俗,东湖文章变国风”。评论组织处理是用好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组织必备手段,也是处理措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让干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组织处理工作方面累积了不少经验,畏但在方式、程序、要求等方面还缺少统一规定、工作规范。《规定》就组织处理作出了全面规定,势必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吏治清明、干部清廉,才会政治清朗。一些干部出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不会“歇脚松气”“告一段落”。制度的笼子扎得越紧,制度体系才能发挥出约束力的“乘数效应”,发挥出治本的功效。《规定》将组织处理厘定为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涵盖了干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规定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措施。在明确了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该这样做、哪些事情该那样做之后,方能确保干部作风、权力运行始终在党纪和法治轨道上。

组织处理是一把“利剑”,利剑不仅在剑之锋利,更在于挥剑精准。一事当前,该不该处理、谁该被处理、如何处理、处理到何种程度,是布置问题还是落实问题、过失在哪个环节、怠政在哪个层次,只有把利剑插到问题的“七寸”,精准处置,才能把该打的板子都打准。此次《规定》就明确提出,对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对问题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失误过失,可以不予或免予组织处理。处理干部不是目的,针对不同问题,从政治、纪法、政策、社会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让被处理的干部心服口服,收到“教育一个、警醒一片”的正向效果。这样的组织处理才更有意义、更能发挥作用、更经得起检验。

对干部既严管又厚爱,是我们党一贯的优良传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干部犯了错误,只要坦然向组织悔过,真心改正,仍然是好同志。《规定》中明确,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反省问题,积极整改提高。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受到组织处理的干部日常管理和关心关爱,督促他们认真反省,吸取教训,积极改正;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干部,可以安排适当工作任务。对组织处理影响期满后,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予以使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就是既要以雷霆手段反腐惩恶,果断挖掉一批“烂树”;又要治疗“病树”,扶正“歪树”,最大限度地挽救和保护一批干部,激发出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好干部是“选”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让违法乱纪者得到惩戒,让真抓实干者脱颖而出,通过《规定》的落实,让干部有“畏”又有“为”,进一步把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落实到位,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不断取得新成效。

稿源:荆楚网

作者:童蕾(湖北武汉)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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