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提出修例乡郊代表选举当选人须书面宣誓

[热点] 时间:2024-05-03 10:40:0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42次
香港特区立法会18日举行大会(中评社 卢哲摄)
  中评社香港5月19日电(记者卢哲)香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的港府《2022年乡郊代表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将乡郊代表选举当选纳入宣誓要求的提出修例,18日在特区立法会大会进行二读。修例乡郊选举宣誓在新规定下,代表当选乡郊代表选举当选人须于就任前以定明方式签妥书面誓言,人须宣誓拥护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书面如无按规定宣誓或违反誓言,港府将会失去就任资格,提出且在往后5年内不能参与公共选举。修例乡郊选举宣誓  署理民政事务局长陈积志动议二读时说,代表当选在考虑香港国安法规定、人须其他公共选举的书面安排、以及乡郊代表选举的港府性质后,提出建议立法规定当选人在就任前,提出必需以订明方式签妥书面誓言并向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提交,修例乡郊选举宣誓以使乡郊代表选举与其他选举做法一致。他表示,当选人如没有按规定宣誓或违反誓言,将会丧失就任资格,并必需承担法律后果,包括在5年内不可参加乡郊代表选举及其它公共选举。  陈积志表示,下届乡郊代表选举将于在明年1月举行,选民登记工作已经展开,期望草案能尽快获得通过。  当天还有议员提问,为何政府建议乡郊代表选举当选人须在就职前以书面宣誓,而该安排与立法会及区议会选举当选人的口头宣誓安排不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书面答覆议员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条要求,香港特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就此,《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42A条规定选委会的候任委员须提交书面誓言,示明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方可正式成为选委会委员。  曾国卫表示,在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组成的选委会的所有委员皆已完成相关书面誓言的要求。我们已与中央有关单位确认上述的书面誓言符合对公职人员宣誓的要求。由于乡郊代表人数与选委会委员数目相若,民政事务总署在检视选委会及其他公共选举的宣誓安排后,认为参考选委会模式,即在就职前以书面宣誓,在执行上更适用于乡郊代表选举。  据悉,乡郊代表包括村代表(包括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及街坊代表,是根据《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576 章)订明的选举安排而产生。  香港新界地区在过去数十年间,发展出一套村代表制度,而有关村代表的选举安排,亦随着时间而不断演进。二零零三年二月十四日,当局颁布《村代表选举条例》(第576 章),而村代表选举的进行亦自始受到法例规管。上述法例于二零一四年四月易名为《乡郊代表选举条例》。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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