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启东法院获悉,南通启东一大酒店餐饮部西餐行政总厨朱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政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总厨赃款人民币656930元予以没收,借采上缴国库。购菜
去年10月24日,便收启东市一酒店举报其公司餐饮部西餐行政总厨朱某(男,取好39岁,处费陕西省西安市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好处费。获刑启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后,南通立即组织警力进行调查。行政经过调查,总厨办案民警发现朱某在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间利用负责菜品采购、借采验收、购菜使用、便收退换货的职务便利,向海鲜、冻品、冰激凌等食材供应商提供银行卡,收取供应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56930元,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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