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至2022年,江善良利用担任歙县县委常委、良受徽城镇党委书记,江善黄山区委常委、良受常务副区长,江善屯溪区委副书记、良受区长、江善区委书记,良受黄山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便利,江善或职权、良受地位形成的江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良受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江善税收返还、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858.279036万元,其中258.4万元未遂。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江善良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江善良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不持异议。在最后陈述阶段,江善良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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