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身背“服务期” 离职时未必要支付违约金

[探索] 时间:2024-05-11 15:02:0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83次

  为了留住人才,服务期用人单位往往会和接受过培训的劳动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对服务期和违约金等作出约定,身职时支付以约束劳动者的背离择业自主权与自由流动权。

  那么,未必违约只要接受了培训就可以约定服务期吗?服务期未满走人就得支付违约金吗?

  服务期协议勿滥用,服务期专项培训有要求

  某公司外聘培训专家对班组长进行为期一周的劳动培训,培训内容为班组长的身职时支付角色认识、沟通技巧、背离激励技巧、未必违约现场管理能力等。服务期培训结束后,劳动公司与组长刘某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身职时支付其中写明公司对刘某专项培训花费一万元,背离刘某须为公司服务满5年后方可离职,未必违约否则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刘某工作一年后以个人原因辞职,公司以服务期未满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000元。因刘某拒绝支付,公司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对刘某进行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且没有证据证明真实发生了一万元的培训费用,故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

  点评

  该份服务期协议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据此,单位只有提供了专项培训待遇,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

  专项培训具有以下属性:第一,它是一种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而诸如规章制度、业务概况方面的培训,属于一般职业培训,不能混同于专项培训。

  第二,培训是委托第三方开展的,不包括企业内部培训的方式。

  第三,专项培训费用是单位直接出资。从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列支的,不算。

  第四,企业会支出有凭证的培训费、差旅费等。

  对照上述属性,该公司举办的班组长培训并不属于专项培训,因此所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违约金条款均无效。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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