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收到最高法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认定犯罪

[知识] 时间:2024-04-27 20:45:0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23次


上周五,地方定犯东莞市牛山法庭,法院法求在厚街打工的最高醉驾罪陕西男子席某亮因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摩托车被起诉

  上周五,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情节轻微开着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地方定犯席某亮喝了1瓶啤酒上路后不久被查出醉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法院法求席某亮的最高醉驾罪行为属于醉驾入刑板上钉钉,但最近因最高法副院长张军一席话,情节轻微给席某亮是地方定犯否被判拘役并处罚金增加了悬念。

  据了解,法院法求席某亮并非东莞首个被查出的最高醉驾罪醉驾司机,但他是情节轻微东莞首个被开庭审理的醉驾司机,他在庭上很配合公诉人调查并认罪。地方定犯公诉人员认为,法院法求不管醉驾情节是最高醉驾罪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基于席某亮无证驾驶套牌车、在车流量较大地段醉酒驾驶,建议法院对他处以拘役1至3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醉驾,不问情节,不问后果,都构成犯罪。然而,5月10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的一席话却引起了极大争论。据新华社消息,张军在重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称,《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实施,各法院应慎重稳妥具体追究醉驾者责任,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张军的一席话被许多人认为是给醉驾入刑“留口子”,但也有法学家认为,这是对法官在量刑时的善意提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日前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在审案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况,不宜定罪。黄京平还说,《刑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总则,而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属于分则,所有分则的适用都必须受总则制约。

  席某亮醉驾主审法官毕玲庭后告诉记者,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国家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

  毕玲还称,对于席某亮一案,情节较为轻微,但在最高法还没有出台具体司法解释之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在定不定罪、如何量刑上,还需征得上级法院意见。(记者 马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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