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徒刑被告人黄保锦在担任衡阳市建工局副局长、受贿党委书记、超万局长,元湖阳市原副衡阳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南衡局长,政协主席衡阳市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衡阳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公司成立、资质审核、业务承揽及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相关公司或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21.347万元,其中未遂1551.8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保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个人或单位谋取利益,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受贿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黄保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时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