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己开的车意外撞伤 司机可否获得保险赔偿

[综合] 时间:2024-04-30 13:20:2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30次

  车辆保险,被自保险是己开当发生交通事故、意外碰擦等突发情况时会用到的意外一项普遍的保障措施。但如果是撞伤被自己开的车撞伤,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偿呢?

  近日,司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理了一起驾驶人下车检查车辆情况,可否却意外被该车撞伤的赔偿案件,二审最终认定本案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被自保险判决不予赔偿。己开

  意外被自己开的意外车撞伤

  李师傅是一名有二三十年驾龄的老司机了,供职于一家名叫路通的撞伤汽车服务公司。一天,司机他照常来到公司停车场内启动一辆纯电动汽车,可否准备开始工作。赔偿但奇怪的被自保险是,当他插上钥匙、踩上油门后,车子却一动不动。他又关闭了所有电源再重新打开电源,再次启动,车子依然停在原地。

  “会不会是外部因素导致车子无法移动?”李师傅想。于是下了车,准备检查车外侧的电源开关。就在这时,车子忽然往前挪动,说时迟、那时快,车头正好撞上了在检查的李师傅,他一下就被撞倒在地。“砰”地一声,车子撞上了距离七八米远的另一辆车后停下了。

  李师傅爬起来后发现,自己的右手疼得厉害,几个指头都动弹不得。他随即报了警,交警认定李师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师傅随后被医院诊断为右手多指骨折并伴有肌腱断裂等。

  “下车检查车辆情况,却意外被车撞伤,还要承担事故全责,应该找保险公司和路通公司索赔。”李师傅于是将两家公司告上了法庭。

  是否属第三者赔偿范围?

  李师傅提出,因该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车辆清障费等5万余元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及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由路通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路通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保险范围为除本车人员外的第三者。李师傅是车辆的驾驶员,即使因车辆发生故障下车检查,也还属于本车人员,不在保险赔偿范围。

  路通公司称李师傅是公司员工,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同保险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李师傅与路通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属劳动关系,双方间的纠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本案不作处理。李师傅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对车辆有支配和控制的职责,不属于交强险合同的受害人,驳回了李师傅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李师傅还是想不明白,自己被车撞时已经身在车外,不能控制车辆,应该已由车上人员变成了第三者,保险公司为什么就不能赔偿呢?李师傅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为何维持原判?

  二审中,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证明保险条款对受害人范围有明确约定。但李师傅不认可这份材料与案件的关联性,他主张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诉请。路通公司同意李师傅的上诉主张。

  庭审中,法官询问李师傅:“您当时下车时,车钥匙是已经拔出还是插在车上?”“是插在车上。”“车辆是在点火状态吗?”“我当时就想着赶紧下车看看,没有熄火。”“那车辆的挡位是搁在哪里?有拉手刹吗?”“还在前进挡,没有拉手刹。”

  一中院经过法庭调查和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李师傅的身份尚未转化,不适用交强险赔偿,理由如下:

  ●相关保险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可见,条例规定的交强险赔偿对象不包括本车人员或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从保险条款内容看,交强险中的“受害人”需要同时满足身份和时空两个条件,即不应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或被保险人,且发生保险事故时处于被保险车辆之外。

  虽然案发时,李师傅在空间上已处于被保险车辆之外,但他仍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受害人”。

  ●从行为目的看,李师傅系临时下车排查故障,主观上并无结束此次驾驶过程的意思。虽然车辆无人在操纵,但李师傅下车检查车辆状态,仍是在履行驾驶人职责,身份没有从驾驶员转化为第三者。

  ●驾驶人理应负有审慎操作机动车的职责和义务,对机动车享有实际的控制力。本案事故是由于李师傅的操作失误所致,交警部门已认定李师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李师傅自己行为造成自身受损害,如对其进行赔偿不符合交强险规定。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为李师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公司名、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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