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被判12年没蹲一天监狱当地政委回应高度重视将全面调查

[百科] 时间:2024-04-18 15:04:2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52次

  【安徽男子被判12年没蹲一天监狱】近日,安徽有媒体发布“伤人致死被判刑12年,男被行凶者没蹲过一天监狱”相关报道引发关注。判年

  对此,休宁县政委法做出回应:休宁县委政法委对此高度重视,天监已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狱当应高联合调查组,将全面开展调查,地政度重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全面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安徽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男被

此前报道

  内蒙古呼伦贝尔的判年巴图孟和“纸上服刑15年”引发的议论还未冷却,最近,没蹲又有两起类似事件引发人们热议。天监

  1995年,狱当应高因农村建房纠纷,地政度重调查一对父子竟手持钢钎,将同村一名27岁女子打死。而让村民们最吃惊的是,其中一名凶手,在刑期内竟出现在了村镇的大街上。

  杀人犯刑期内被人目睹出现在大街上据现代快报报道,1994年前后,家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板桥乡板桥村的王某想在同村居民程列平家老宅子附近建房,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一度还闹上了法庭。后经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王家建房行为合法。

  1995年8月1日上午,程列平的姐姐程美枝发现,王某的父亲雇佣工人在她家附近建房,于是上前阻拦,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王某父子一怒之下先后持钢钎将程美枝打伤,程美枝被送到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书中交代了程美枝被害经过

  同年12月21日,休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王某父子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分别获刑12年和10年,并赔偿程家1.7万元。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中,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量刑偏轻,于是在1996年8月1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指令休宁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休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时认为,王某父子手段残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判决对两名被告人的量刑偏轻,应适当从重处罚。1996年11月11日,王某父子在原有刑期的基础上,各增加了两年刑期。二人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2月12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但后来,程列平却称他在街上看到了本应在监狱里服刑的王某,后来他四下打听,得知王某保外就医了。

  同村村民项师傅则提到,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他曾在休宁县城里见到过王某,而那时王某本应在监狱服刑。另外,还有不少村民也知道王某保外就医的事。有人说,王某从未被收监。据知情人透露,王某的父亲刑期结束后,在休宁县照顾小孩,而王某则到杭州打工了。

  王某是否真如村民所说,没有蹲过一天监狱呢?

  9月11日,据现代快报从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获悉,王某未曾被收监,在监狱的档案中没有查到其服刑的记录。

  2003年8月12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曾出具过一份 “关于罪犯王某服刑情况的查询结果”。里面明确提到,王某被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后,因其左肾积水,没有向监狱投送。

  9月13日,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委政法委员会通过官方微博@休宁县政法 回应称,网络媒体发布“伤人致死被判刑12年,行凶者没蹲过一天监狱引质疑”相关报道,休宁县委政法委对此高度重视,已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将全面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必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事件中,村民们之所以看到王某在刑期内出现在大街上,原因是因为王某曾“保外就医”。

  而此前曝光的两起“纸面服刑”案例,罪犯也是通过“保外就医”这一方式。

  9月3日,新华社《半月谈》曝光呼伦贝尔男子巴图孟“纸面服刑”15年,该案已被查实系“不符合保外就医规定,违法出狱”

  之后,呼和浩特又爆出一起罪犯“纸面服刑7年”事件,一名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却连续6次获得保外就医和1次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在监狱外的时间长达7年,并且在此期间,还外出旅游、工作、结婚生子。为此,5名狱医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6个月不等。

  保外就医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一种监外执行措施。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等情况下,可准予保外就医。

  同时,保外就医需经过一系列审批程序,比如,要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指定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等等。

  据央视网,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栾金光律师认为,最近媒体报道的内蒙古2起“纸面服刑”事件,之所以都通过“保外就医”这一方式,原因在于此前我国的保外就医制度不够科学、严谨,监狱掌握的权力太大。

  1990年12月31日下发《执行办法》时,国家法治化程度相对较低,比如第八条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

  栾金光律师表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监狱、劳改队、少管所部门基本可单独决定保外就医,权力太大,而且法律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只是“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即可,“也就是说对检察机关通知了事,没给监督权,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权力如此之大,不出事也怪”。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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