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适用《民法典》首份居住权调解书来了,女子离婚后获得房屋居住权

[时尚] 时间:2024-04-29 22:24:5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83次

原标题:黄石港区适用《民法典》首份居住权调解书来了,黄石后获女子离婚后获得房屋居住权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赵丽君)9月14日,港区笔者获悉,适用书女近日,民法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典首调解得房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作出明确居住权的份居民事调解书。

张女士(化名)与王先生(化名)原为夫妻关系,住权住权因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离婚,屋居分割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唯一住房并主张其所有权。黄石后获张女士诉称,港区该套房屋是适用书女双方于2000年购得,虽房产登记至王先生名下,民法但实为夫妻二人共同财产。典首调解得房对此,份居王先生存有异议,要求将该房屋赠予婚生女。

鉴于原、被告就房屋分割事宜僵持不下,案件承办人从亲情角度出发,提出“居住权”的法律概念,建议张女士与王先生将房屋赠予婚生女所有,而张女士享有房屋居住权,此举既可保障婚生女权益,又能满足张女士的日常居住需求。

经案件承办人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上述房屋处置方案,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张女士与王先生自愿离婚,双方自愿将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婚生女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先生同意张女士对房屋享有居住权至终身,婚生女亦同意接受父母的赠与,并将母亲的居住权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登记。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包含“占有”和“使用”的新型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据悉,在本案的审理中,该院立足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点,注重运用调解的方式,避免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路径,将《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作为案件突破口,兼顾当事人意愿的同时,较好平衡了双方利益。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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