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审理辖区长江水域第一起“电鱼”案

[休闲] 时间:2024-04-30 02:40:1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53次

原标题: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审理辖区长江水域第一起“电鱼”案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4月1日讯(记者 何佳欣)4月1日,电鱼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在宝兴县灵关镇某社区内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电鱼”案。川大长江该案是熊猫辖区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在管辖范围长江水域禁捕以来第一起“电鱼”案。

庭审现场

据了解,国家公园该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罚金1000元 、生态审理水域冯某罚金1000元、法庭裴某免于刑事处罚,第起没收非法捕捞所涉犯罪工具。电鱼

法院经审理查明,川大长江2021年11月3日,熊猫辖区宝兴县相关部门在对青衣江灵关镇磨刀社区附近的国家公园河段进行清淤疏浚过程时,将河道挖掘形成一个半封闭的生态审理水域积水区域。被告人杨某、法庭冯某、第起裴某来到积水区域,电鱼利用蓄电池、捕鱼器、拦河网等工具电鱼,共捕获7条麻鱼。被告人杨某、冯某在上岸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裴某次日到派出所自首。

法院裁判:被告人杨某、冯某、裴某3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3名被告人的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江上游青衣江河段的生态资源和环境造成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杨某、冯某具有坦白情节,裴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另鉴于三被告人系在青衣江临时形成的浅水区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捕捞的渔获物较少,且主动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积极参与巡河护鱼志愿者服务活动,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杨某、冯某罚金各1000元,判处裴某犯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雅安市宝兴县,素有“熊猫故乡”的美誉,是全世界发现第一只大熊猫的地方。长江上游的重要水系青衣江发源于此。青衣江宛如玉带,绵延千里,最终汇入中华文明的母亲河——长江。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迎来“十年禁渔”,这是长江史上最大规模休养生息的时机,是利生态、利民生、利长远的大事。

“电鱼时电到的不仅有鱼,还有水里的众多生物,同时强大的电流会损害鱼的性腺,直接导致鱼类不能产下鱼卵,对渔业资源补充造成严重影响。”庭审中,法官现场释法。

“案件虽小,但贴近生活,一些司空见惯的‘靠水吃水、靠水吃水’行为不经意之间就会违法,它的警示作用不亚于大案要案。”成铁二院党组书记、院长苏青介绍道。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离不开社会大众的广泛参与。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特别呼吁,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参与环境保护,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协调统一、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十年禁渔期”了解一下:

《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是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一个关于禁止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计划公告。

禁捕时间、范围

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一口”(长江干流,鄱阳湖、洞庭湖两大通江湖泊,大渡河、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支流以及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禁捕事项

禁捕时间和禁捕范围内——

严禁在天然水域从事违规养殖;

严禁设置捕捞抬网、绝户网、拦汶等从事捕捞作业;

禁止电鱼、毒鱼、炸鱼,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严禁非法买卖和制造炸药、毒鱼药品、电捕鱼工具;

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

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钓鱼也要懂法守法

2022年2月16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禁钓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钓期内,全省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

试行办法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国家和我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窝料;禁止使用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图片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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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佳欣)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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