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先赔后缴”机制 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热点] 时间:2024-04-28 15:24:4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71次

  全国人大代表、先赔后缴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建议,构建构建“赔罚一体”、机制“先赔后缴”机制,完善推动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证券制度完善。

  《证券法》第232条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民事但在现实中,赔偿依据中国现行程序法的先赔后缴规定,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构建裁决与执行在时效上都优先于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法》还规定,机制行政罚没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完善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证券制度银行应当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民事这意味着,赔偿在上缴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后,先赔后缴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可能已没钱用于民事赔偿,导致“证券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实践中难以落到实处。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明确表示,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修改证券法,建立证券市场违法主体向受损投资者返还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制度的议案》。这意味着,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有望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有望落实。

  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目的不在于增加国库收入,而在于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震慑作用。目前因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损失惨重的投资者却是求偿无门,无法在“行政罚款”中获得赔偿。基于此,在违法主体难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首先应该得到维护。

  王建军提出四方面建议: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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