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养殖户应满足那些标准、承担哪些责任?

[综合] 时间:2024-05-04 06:52:4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63次
近日,畜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粪污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还田户通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标准,利用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养殖完善粪肥管理制度,满足加快构建种养结合、那标农牧循环的准承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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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国家鼓励畜禽粪污还田利用,畜禽支持养殖场户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粪污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还田户规模养殖场如需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如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利用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养殖,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满足

《通知》要求,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作为肥料利用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推动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加强日常监测,严防还田环境风险。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和装备研发,积极推广全量收集利用畜禽粪污、全量机械化施用等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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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户将液体畜禽粪污向环境排放或作为农田灌溉用水应满足的标准

  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养殖场户应根据不同工艺满足相应的最高允许排水量及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要求。必须设置废渣的固体储存设施和场所,且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且符合相应卫生学指标。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执行臭气浓度标准。用于农田灌溉的,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和地方制定的严于该标准的相关控制项目。

作为养殖场户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畜禽养殖场户应切实履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对于自行处理利用畜禽粪污的,应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对于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应配套粪污收集和暂存设施设备,确保粪污在第三方收集期间的存储容积。

二是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粪污贮存设施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林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产生粪污的总量,配套土地面积不得小于《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于配套土地面积不足的,应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或进行污水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是规模养殖场应制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并建立台账。

应提前确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根据养殖规模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施用时间及使用量等。同时需建立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及时记录粪污日处理量和粪肥施用时间、施用量与施肥方式等,确保台账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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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户将液体畜禽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应满足的标准

一是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为确保畜禽粪污处理后作为粪肥安全利用,要求液体粪肥的蛔虫卵、钩虫卵、粪大肠菌群数、蚊子苍蝇四项卫生学指标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规定的液体畜禽粪便厌氧处理卫生学要求。

二是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作为粪肥还田可参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的施用方法,选择适宜的施用时间。畜禽粪污处理和畜禽粪肥施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养分损失,减轻环境影响。

  三是畜禽粪污还田配套土地面积应符合《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面积。养殖场户应根据畜禽粪污所施农田的土壤状况、农林作物类型、种植制度等适时适量进行粪肥施用,合理确定畜禽粪肥施用量,不能过量施用畜禽粪肥。

(文字整理自:土壤生态环境司、人民网等、图片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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