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撕咬女童 律师表示犬主人可能被追究刑责 物业或将担责

[热点] 时间:2024-04-29 21:07:3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11次

    四川崇州一小区2岁女童遭烈犬撕咬事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恶犬根据最新通报,撕咬伤人的女童能被罗威纳犬主人唐某已被当地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近几年,律师烈犬伤人的表示恶性事件屡屡见诸报端。饲养犬只伤人的犬主,犬主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进展  犬主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月16日上午,追究一段“女童遭烈犬撕咬”的刑责视频在社交网络传播。视频显示,物业在一栋居民楼下方的担责草地上,一只黑色大型犬正撕咬倒在地上的恶犬孩子,孩子母亲奋力阻拦,撕咬但是女童能被小孩依旧被大型犬撕咬住向前拖行。另一只白色犬不停在周边转圈,律师有人拿着拖把试图驱赶犬只。表示视频引发网友对犬主人的愤怒。  昨晚,崇州市联合调查工作组通报最新进展:10月16日7时20分,两只涉事犬只窜入小区,8时发生咬人。8时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于现场捕获,21时许犬只主人贾某到案。22时许,伤人黑色罗威纳犬被捕获,10月17日3时许,犬只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立案侦查,并对黑色罗威纳犬主人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受伤女童已于10月16日23时许转至华西医院,由医疗专家组治疗,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分析  何种情况下犬主人要承担刑责?  最近两天,这起恶性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于饲养犬伤人后,犬主人如何担责、是否该追究刑责的讨论。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况下,犬伤人的,如果不能证明犬主人主观上具有纵犬伤人的故意或者具有严重的过失或放任,通常只能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此外犬主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这个要视具体违法情况而定。  我国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或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均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犬主人构成侵权,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犬主人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赵三平说。  什么情况下会上升到刑事责任?赵三平解释,所谓纵犬伤人,就是指犬伤人的行为是受到了主人的驱使或指挥。这种时候,动物就成了用来犯罪的工具,导致严重后果的,肯定要追究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能够证实饲养犬曾经发生过甚至多次发生咬人的情况,犬主人仍然不对犬加以约束,甚至持放任态度的,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也可能被追究刑责。具体到个案,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即使追究刑责,也不会因此免除其民事责任。小区物业是否担责?赵三平说,要看物业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比如犬只以前在小区就因属于禁养犬、未拴绳或者伤过人有业主反映过,物业却没有管,这种情况下物业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  养犬人因犬伤人被判刑  记者注意到,此前曾有过追究犬主人刑责的判例。据媒体报道,今年,大庆市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犬伤人致人死亡的案件。2022年7月,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因疏于管理跑出自家加工厂外,将人咬伤致死。据调查,李某家中饲养的三只烈性犬在之前已发生过咬人事件,公安机关已责令李某对该三只烈性犬进行处理。但李某因爱犬而没有及时处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犬只再次将人咬伤,并致人死亡。法院认为,李某因疏于管理其饲养犬只,导致他人死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同时,对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适用禁止令,禁止其饲养烈性犬只。  几年前发生在湖南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其饲养的是烈性犬,曾经咬伤过多名被害人,带犬外出时仍未套狗链、未尽看管义务等,导致犬又咬伤了一名被害人,致其重伤。法院认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北京晚报记者 张蕾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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