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费用报销”用于保险市场开展业务,恒邦财险运城中支被罚18万元

[热点] 时间:2024-05-03 22:01:5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28次
7月5日金融一线消息,费用报销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因用于保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险市险运被处以责令改正,场开城中并处18万元罚款。展业支被

  具体问题如下:

  2022年3月3日,邦财恒邦财险运城中支以防灾防损服务名义,罚万向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申请费用报销,费用报销共计293940元。因用于保元该服务未发生,险市险运上述费用实际用于恒邦财险运城中支在保险市场开展业务。场开城中

  此外,展业支被时任该中支副总经理张震,邦财因具体负责公司业务营销、罚万销售费用管理等工作,费用报销对上述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相关原文如下:

  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

  当事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库东路2号黄金水岸小区71幢写字楼502、521房间

  主要负责人:殷斐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财险运城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恒邦财险运城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3月3日,恒邦财险运城中支以防灾防损服务名义,向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申请费用报销,共计293940元。该服务未发生,上述费用实际用于恒邦财险运城中支在保险市场开展业务。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当事人情况说明、责任人询问笔录、合作协议及服务费结算清单、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业务费用报销单及凭证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恒邦财险运城中支责令改正,处18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运城银保监分局

  2023年6月30日

  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运银保监罚决字〔2023〕8号)

  当事人:张震

  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职务:时任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财险运城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以下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2022年3月3日,恒邦财险运城中支以防灾防损服务名义,向恒邦财险山西分公司申请费用报销,共计293940元。该服务未发生,上述费用实际用于恒邦财险运城中支在保险市场开展业务。

  时任恒邦财险运城中支副总经理张震,具体负责公司业务营销、销售费用管理等工作,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当事人情况说明、责任人询问笔录、合作协议及服务费结算清单、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相关业务费用报销单及凭证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分局决定对时任恒邦财险运城中支副总经理张震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运城银保监分局

  2023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宋源珺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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