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苑丨海口一男子出轨生女 逝后未留遗嘱引发“遗产争夺战”

[焦点] 时间:2024-04-28 18:49: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85次

原标题:家事法苑丨海口一男子出轨生女 逝后未留遗嘱引发“遗产争夺战”

新海南客户端、家事南海网、法苑南国都市报“家事法苑”栏目,丨海讲述专业律师办理家族案件故事,口男聚焦普通家庭案件故事,出轨反映世态人情的生女逝后同时,也让普通大众从中汲取法律知识和处世经验。未留

新海南客户端、遗嘱引发遗产南海网、争夺战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海口一男子生前“出轨”,家事死后留下三套房产,法苑结果却引发一场“遗产争夺战”,丨海非婚生女朱倩与死者原配及4名婚生子女因为遗产纠纷你争我夺、口男寸步不让,出轨最终对簿公堂。生女逝后

原告:

我要继承属于自己的那份遗产

20世纪50年代中期,朱明军和原配相识,按照海南当地的习俗,两人拜堂成亲后,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在此后的10多年时间里,原配为朱明军生下4个孩子,两男两女,生活虽不让人羡慕,但家庭幸福美满。

1993年,两人的孩子都已成年。然而,已到知天命年纪的朱明军遇到了女子章丽,两人情投意合好上了。两年后,章丽还给朱明军生了个女儿,取名叫朱倩。

自从朱倩出生后,朱明军便与这对母女一起同居生活。2012年,朱明军位于海口的房子因政府征用,他获得了海口某小区的两套房产。2013年,朱明军让章丽住进了其中的一套房屋,章丽为此还购置了家具和家用电器。然而,这样的生活仅仅过了一个月,因受到朱明军的妻子及4名婚生子女的反对,章丽只好带着朱倩搬出了这套房子。

2014年,朱明军因病去世,生前,他在海口留下了三套房产。如今,已经成年的朱倩认为,自己有权利继承爸爸遗留下来的那份遗产。

朱倩认为,自从爸爸朱明军去世后,她不止一次向原配以及4名婚生子女提出继承朱明军遗产的要求,但对方对此置之不理。

“我虽然是朱明军的非婚生女,但仍依法享有继承朱明军个人遗产的权利。”朱倩称,原配系朱明军的配偶,4个孩子系朱明军的婚生子女,这5人同样也应当作为朱明军个人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她只要属于自己的那一份遗产。

可是,由于朱明军的遗产全部由原配妻子和4名婚生女子持有和保管。而朱倩作为朱明军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所以,原配和4名婚生子女的行为侵害了朱倩的合法权益。为此,朱倩一纸诉状将上诉5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自己享有朱明军个人遗产中的十二分之一份额,其中包括朱明军的存款。

被告:

原告和爸爸没有亲子关系,无权继承遗产

然而,在朱明军的原配妻子以及4名婚生子女眼中,朱倩和朱明军就没有亲子关系,即便朱倩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了朱倩的父亲为“朱明军”,母亲为“章丽”, 但原配以及4名婚生子女认为,该《出生医学证明》并不具有证明朱倩与被继承人朱明军具有亲子关系的效力。因为医疗机构不具有核实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法定义务,且朱倩母亲章丽在未与朱明军登记结婚、朱倩在出生时未与朱明军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情况下,《出生医学证明》无法达到“作为推定亲子关系必要证据”的条件。

与此同时,他们认为,朱明军与原配夫妻感情深厚,育有两儿两女,朱明军生前与原配共同努力照顾家庭,相敬如宾,几十年来与妻儿共同居住生活并度过一生,两人夫妻感情十分深厚,家庭十分幸福而美满。

此外,4名婚生子女还认为,朱明军完全没有必要在自己已到知天命的年岁,儿女双全且已经长大成人的情况下,违背伦理道德再去生育子女,也根本不可能有延续香火或再留子嗣的必要和打算。且在朱明军生病期间,他们均从未见朱倩到家里照看或关心过朱明军,甚至在朱明军去世送葬期间,也未曾见朱倩来送朱明军最后一程。现在朱明军去世后,突然就冒出一个女儿向他们主张继承朱明军的遗产份额,这对于他们来说,是极为荒谬的一件事。

判决:

非婚生女享有涉案房产十二分之一份额

为了能够证明朱倩与4名婚生子女之间否存在同父异母的姐妹、兄妹亲缘关系,朱倩曾向法院申请进行DNA鉴定,但因4名婚生子女拒不到场配合鉴定工作,法院在2020年初终结了这项鉴定。

不过,根据朱倩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书等相关材料。法院认为,因朱倩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其是朱明军的亲生女儿,而4名婚生子女却拒绝配合进行亲缘关系鉴定,所以法院认定原告朱倩是朱明军的亲生女儿。

确定朱倩是朱明军的亲生女儿后,朱倩顺理成章就有权利继承朱明军遗留下的遗产。因本案涉及的三套房产登记的产权人均是朱明军,对此,三套房产应当由朱明军与原配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朱明军去世后,上述房产中50%的产权份额应当作为其遗产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原配、5名子女继承。

关于朱倩主张继承朱明军银行存款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原配和4名婚生子女均辩称,朱明军没有银行存款。而朱倩也没有举证证明朱明军去世时有银行存款,所以朱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此,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朱倩对涉案的三套房产均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额。(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针对此案,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荣律师认为,根据已经施行的《民法典》,继承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如果被继承人在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他的遗产将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按法定继承来继承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罗荣称,本案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朱倩是朱明军的非婚生子,那么对于朱明军的遗产,她将与朱明军的4个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她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53的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所有。所以,尽管登记在朱明军名下有三套房产,但这三套房产是他与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属于朱明军的配偶。在朱明军的配偶分割一半后,剩下的一半将是朱明军的配偶、4个子女及朱倩各分得一份。

罗荣最后特别提醒:我国《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的鉴定有新的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母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那也就意味着非婚生孩子的父或母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而之前《婚姻法》的规定是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权利提起亲子关系的鉴定。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女子也可以提起亲子确认之诉。这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多了一层保护。此外,如果想遗产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分割,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设立遗嘱,这会避免一些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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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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