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挪用两百多万公款炒股,农行一支行副行长被罚终身禁业

[探索] 时间:2024-04-29 07:39:0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90次
界面新闻记者 | 董林杨(实习)张晓云

  近日,骗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巴音郭楞监管分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挪用农行决定书显示,两百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夏尔托热镇(24团)支行(下称二十四团农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多万周某宁对原农行巴音郭楞兵团支行贷款“三查”不到位行为负有责任,公款被罚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炒股长被

  界面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发现一则与周某宁相关的支行裁定书。文书显示,副行罚终因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20万元,身禁周某宁犯挪用公款罪,骗贷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挪用农行

  文书显示,两百2015年3、多万4月份,公款周某宁找到许某某让其出钱共同炒股,炒股长被被许某某拒绝。后周某宁又让许某某找两个人,以他们的名义贷款归周某宁使用,许某某找其姐姐许女士和二十四团五连职工王某某,但许某某没有将周某宁用他们的贷款炒股的真相告诉二人。贷款办理过程中,周某宁向许某某索要许女士和王某某的卡号作为放贷账户。

  在许某某多次询问下,周某宁承认两笔贷款被他使用,并承诺他将在2015年年底前将贷款还清。此后,许某某多次向周某宁催要钱款,周某宁给许某某转账20万元。

  周某宁用类似的方式将160万贷款挪作他用。2015年初,周某宁与马某某密谋以他人名义贷款,由周某宁操作将贷款用于炒股,利润平分。随后马某某以自己需要资金为由找到杨某某,以其名义帮忙贷款80万元,并让杨某某再找其他人帮忙贷款,杨某某又以同样的理由找李某帮忙贷款80万元。杨某某、李某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到周某宁所在银行,在周某宁提供的贷款合同上签署了本人姓名,其他内容均由周某宁事后填写。

  而后,周某宁伙同马某某分别伪造部分虚假贷款资料及证明文件。2015年7月6日,周某宁利用贷款的办理及发放等相关环节的职责权限,在操作农行信贷C3系统过程中,将两笔贷款金额共计160万元转入到由周某宁控制的马某某的公司账户内。

  周某宁通过多次倒账,将60万元转入由其控制的郭某名下的证券交易账户用于炒股,股市所得本金及收益共计约61.49万元,被马某某使用。余款100万元被周某宁使用或转借他人,其中周某宁于2015年7月6日转账给许某某25万元;2015年7月7日转账给马某某10万元。

  法院认定,2015年5月至7月,周某宁利用担任二十四团农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马某某挪用公款220万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并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或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周某宁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周某宁和马某某不服判决,二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以骗取贷款罪判刑,均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挪用公款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骗取贷款罪则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周某宁充分利用二十四团农行副行长主持支行工作的便利条件,为达到挪用公款的目的,违规伪造虚假贷款材料,利用C3系统擅自改变贷款的支付方式,使银行对贷款的审查、支付已失去了监督管理,故银行对贷款的发放不是因受到欺骗而放贷,而是由于周某宁不履行岗位职责导致。

  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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