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以按摩为由实施“仙人跳” 盗窃1.5万元获刑十个月

[综合] 时间:2024-01-23 19:14:0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86次

原标题:女子以按摩为由实施“仙人跳” 盗窃1.5万元获刑十个月

红网时刻1月21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唐丽君)1月21日,仙人跳慈利法院宣判了一起“仙人跳”盗窃案。女按

2017年6月14日,由实元获月李某莲、施盗李某良、窃万罗某英等6人(三男三女)共谋到慈利县以“仙人跳”的仙人跳方式实施盗窃,商量按照一男一女搭配的女按方式分为3组作案。次日,由实元获月该团伙在零阳镇某居民巷内租下一间民房。施盗

2017年6月16日上午,窃万该团伙至慈利县城梅尼超市附近寻找作案目标。仙人跳上午11点,女按罗某英物色到被害人李某,由实元获月以60元为诱饵将被害人李某带至事先承租好的施盗民房内。

罗某英安排被害人俯卧在床上接受按摩,窃万并将被害人脱下的外套和装钱的腰包放在桌子上。随后趁被害人不备,李某良潜入房间将被害人腰包里的1.5万元现金盗走,罗某英随后伺机离开案发现场。后李某良电话通知其余四人一同驾车离开慈利县城。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莲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李某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李某莲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莲系2019年12月21日主动到案自首,在法院审理期间脱逃,后又到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与认定自首中的“自动到案仅限在被司法机关发觉控制之前”的规定不符,不符合投案的时间特征。

综上,法院判处李某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郑涛 唐丽君)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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