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邱大明一审获刑14年

[焦点] 时间:2024-04-29 21:39:2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50次

  日前,吉林记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省纪审获指定管辖决定,对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委原省监委原副主任邱大明受贿、副书贪污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大明并于2019年11月5日对该案公开宣判,刑年对被告人邱大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吉林记邱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省纪审获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委原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副书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大明对邱大明受贿、刑年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吉林记邱上缴国库或发还相关单位。省纪审获邱大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委原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邱大明利用担任吉林省审计厅副厅长、吉林省辽源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吉林省监察厅副厅长、省纪委常委、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监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发房地产、获取贷款、干预案件查处、晋升职称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94万余元;2003年至2006年,邱大明利用担任吉林省审计厅副厅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审计厅对外销售门市房过程中,违规预留部分门市房加价出售,后将加价部分的售房款人民币36万元据为己有。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大明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邱大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鉴于其对部分受贿财物在案发前未实际控制,属犯罪未遂;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如实供述其他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所犯贪污罪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吉林省纪委原副书记邱大明一审获刑14年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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