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粮食收购未备案 为何不予行政处罚?

[综合] 时间:2024-05-02 08:42:1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87次

    2022年10月,开展某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粮食收购检查中发现,粮食某粮食加工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活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收购

    经查,未备该企业于2021年成立,予行2022年首次在当地开展粮食收购活动,政处收购稻谷13吨。开展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该企业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制度和国家粮食收购的粮食有关政策要求,责令整改。收购该企业次日即安排工作人员到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手续。未备

    鉴于该企业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予行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的政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开展

    □案例点睛: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粮食优化包容审慎的收购营商环境,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制定了《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于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四个方面,推行柔性执法,平衡“放”与“管”的关系,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和惩教结合的原则。(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陈晓娟)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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