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金融产品遭受损失找谁赔?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供参考

[热点] 时间:2024-04-29 03:32:1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77次

  7月3日至4日,购买最高人民法院在黑龙江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金融会后高法将工作报告中涉及的产品参考法律适用问题、与会代表讨论时提出的遭受找赔作问题以及在调研过程中收集到的问题归纳整理成《会议纪要》,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损失事审意见反馈日期截止到8月25日。全国

  据介绍,法院整理《会议纪要》的民商主要目的是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判工作为法官在具体法律适用、议纪进行说理论证时的提供参考,统一全国法院的购买裁判思路,约束法官自由裁量空间,金融提高司法公信力,产品参考稳定当事人、遭受找赔作法律工作者及社会的预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这份《会议纪要》列明六条司法裁判指引,明确了索赔对象、举证责任、损失数额计算、免责事由等关键内容。

  买卖双方责任如何划分?

  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会议认为,在审理发行人、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卖方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因销售各类高风险权益类金融产品,和为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须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将金融消费者是否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主决定作为应当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培育理性的金融消费文化,推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消费者遭受损失后找谁赔?

  可请求发行人和销售者承担责任

  现在很多结构复杂的高收益理财产品由银行、基金、券商或互金平台代为销售,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并不清楚到底该找谁讨说法。

  《会议纪要》73条规定,如果卖方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生纠纷后,由消费者负责举证?

  金融机构要证明“适当产品卖给了适合的人”

  在有关金融产品的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一直是关键所在。《会议纪要》74条提出要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在案件审理中,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等相关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客户手写“知悉风险”,金融机构就可免责?

  法院不支持仅凭客户手写内容证明已告知风险

  现在很多理财产品在签署合同时,都需要消费者手抄一段内容,比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有了消费者的手书,金融机构是不是就高枕无忧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会议纪要》75条对金融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进行了严格要求。《会议纪要》指出,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核心,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应当根据产品的风险和金融消费者的实际状况,综合一般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告知说明义务。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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