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决定(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知识] 时间:2024-04-30 01:14:3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44次

原标题: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青海青海全国青海决定(202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省人省实施中省第增加一条,民代民共民代民代作为第二条:“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表大表大表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常华人和国和地会选会常会议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委务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员会月日”

二、关于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细则第二项修改为:“(二)不设区的人民市、市辖区、代表大会的决定年第次县、人举法届人自治县的通过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五万的青海青海全国青海,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省人省实施中省第

第三项修改为:“(三)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根据本决定重新确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探索)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