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炒外汇损失165万向“上家”索赔20万 解放法院:驳回起诉!

[焦点] 时间:2024-04-29 22:02:5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11次

原标题:男子炒外汇损失165万向“上家”索赔20万 解放法院:驳回起诉!上家

大河网从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男炒一李姓男子因没有抵挡住暴利收益的外汇万向万解诱惑,发动妻子、损失索赔诉儿子等4人一起投资“XX外汇”平台赚快钱,放法谁料一年后平台崩盘,院驳不但自己深受其害,回起同时牵连家人累计损失高达165万余元,上家悔恨、男炒痛心不已。外汇万向万解

原来,损失索赔诉李某在知晓其朋友陈某在“XX外汇”投资平台获利颇丰、放法收益稳定后,院驳心动不已,回起面对金钱的上家诱惑主动加入。在自己享受到投资带来的收益时,又不忘及时“分享”给身边人,便邀请妻子、儿子、母亲加入,共享“投资成果”。其妻子也邀请外甥女聂某加入进来,但谁承想,就在聂某加入后不久遭遇平台崩盘,巨额钱财一时不知去向。于是,李某便联合受害亲朋4人将矛头指向了陈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部分损失。后陈某同意签订补偿李某等人20万元损失的《协议》。协议内容约定陈某于当日向李某等人支付2万元,剩余18万款项须于一年内(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协议》当日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并生效。

签订《协议》后的陈某认为自己也因投资深受其害,声称与李某签订的补偿损失《协议》及当时支付的2万元是在被胁迫情形下签订,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合同,其间自己的正常生活也曾受到多次扰乱,不堪忍受,同时认为李某等人系见自己投资盈利后自愿进行的个人投资理财行为,其投资盈亏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其投资后亏损的责任,遂将李某等5人告上法庭,诉求判决撤销协议,并返还2万元。

李某等5人知晓后,立即提起反诉,辩称签订协议当日前后的聊天记录,可证明签订协议过程中双方系友好自愿的,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并要求赔偿剩余未支付款18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认为投资是经陈某的多次诱导、基于对其信任下,才共同出资165万投资了该项目。

法院对该案本诉与反诉合并后公开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经查询公开的新闻报道及有关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文书,该案当事人诉争所涉及的所谓“XX外汇”投资平台,并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接受监管的合法投资项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显示,对于当地被查处的“XX外汇”投资平台,已被认定为以购买外汇赚取差价为名,引诱参加者交纳费用兑换成“米治外汇”投资平台积分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系非法传销活动。其中部分起到管理、协调、宣传职责作用,发展下线层级及人数达到规定标准和情节的参与者,已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该案中,陈某与李某等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陈某愿意承担的李某等人的投资损失20万元,实际就是李某等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XX外汇”投资平台所导致的部分损失。而按照法律规定,因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而缴纳的所谓“货款”“会员费”“代理费”等资金,均不受法律保护,应一律予以没收。即双方所签订的《协议》非受民法保护的法益,双方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也非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对于本案陈某提起的本诉,以及李某等人提起的反诉,均应依法驳回。

法官寄语:

网络投资属非接触式投资行为,此类投资活动可控性差,投资人往往无法判断对方信息的真实性,这给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活动留下可乘之机。投资理财建议到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面对形态各样的投资,一定要擦亮眼睛,增强防范意识,尽量避免网络投资,一旦发现被骗,及时报警,留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捍卫合法权益。同时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按照法律规定,因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而缴纳的所谓“会员费”“代理费”等资金,均不受法律保护,金钱一定要取之有道,禁得住各类高收益诱惑,避免“被传销”上当受骗。(张慧茹)

(责任编辑:娱乐)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