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有何利弊?谁害怕公开?

[时尚] 时间:2024-05-04 10:44:1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20次
10月2日,裁判一篇《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率大降99%,文书司法公开化民主化改革不该出现如此大倒退!公开公开》的有何文章,在法律人、利弊媒体人等群体的害怕朋友圈“刷屏”。

文章提到,疫情三年,文书使不少改革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的公开公开现象,满载民众对司法公开化、有何民主化期待的利弊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年上网率大降90%以上,害怕陷入判决文书公开制度改革名存实亡、裁判接近夭折的文书的困境,就反映了这样一种改革退步的公开公开状况。

文中还引用了一位律师的调查统计,2020年后,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率断崖式下降,行政、刑事和民事三类案件两年下降幅度分别为65.88%、67.64%、59.56%。

截至2023年4月19日,2022年全年公开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仅有852件,然后该年全国各级法院仅一审审结行政案件便有约28.5万件,判决文书公开率只有0.06%。2022年刑事案件的公开率为8.32%,民事案件的公开率为27.18%。

上述数据虽未经官方证实,但笔者认为,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变化情况。因为,笔者确有同感,如今能查到的裁判文书变少了,越来越多的文书变为“不宜公开”

如果裁判文书不公开,公众可能就不会知道江苏连云港90后女辅警性敲诈多名公职人员案。随着舆论关注和网络热传,法院将已经公开的一审判决书,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撤回。

如果裁判文书不公开,公众可能就不会知道深圳律协原会长林某炽的荒唐事儿。他为了“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不被打断发言”,竟然向法官行贿了20万元。

如果裁判文书不公开,公众可能就不会知道那起引发检法强烈对抗的中铁公司总部纪检干部余某平案。这位纪检干部酒驾撞死人并逃逸,躲在足疗店,案发8小时后才投案,一审检察院、法院竟认定余金平构成自首?!

……

哪些人害怕裁判文书公开?

一些贪腐官员怕公开,毕竟是自己的丑闻。此前,还有落马官员的家属投诉媒体报道其涉案情况,认为侵犯贪腐官员的隐私和名誉,影响了家人的正常生活。

一些涉案者怕公开,他们有的牵涉案件但未被查办。这些人是最慌的!因为要接受社会公共的灼热目光。既得利益和社会谴责,让他们很煎熬,但又不愿引咎辞职。比如,某市律协会长持续被人实名举报“向官员行贿”。

一些办案者怕公开,某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所办案件可能受某些因素干预而经不起公众关注和历史检验。那些办过冤假错案的人,随着判决文书公开,其职业污点全网留痕,这会让他们如鲠在喉、如坐针毡

一些办案机关乱作为者害怕公开,因为优秀的裁判认定和证据评判,需要进行列举和详述,那些污糟之事将无法被掩盖。

一些主政的地方领导害怕公开,他们觉得丑闻会影响当地政府形象和自己的颜面,更愿意“家丑不外露”!

然而,反观另一面,哪些人希望公开?

期待通过公正审判来主张自身权益者希望公开,如此可以推动维权,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

媒体记者等关注社会公益人士希望公开,透过一例例个案标本,观察司法运行中的共性问题,完善和推动司法工作乃至立法工作。

许多经商者等相关当事人希望公开,可以利用这些社会公共信息,查询自己想了解的人和公司,以增强风险预判能力,毕竟,他们不像国企或国足那样“输得起”!

……

一位朋友提到,裁判文书也不一定算公开信息,其公开的依据是最高法院的《规定》。据笔者的了解,这里的“规定”应该就是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上述《规定》在第三条详细罗列了十种“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

那么,除了该《规定》,裁判文书的公开没有“更刚性”的法律依据和政策要求吗?其实不然!包括中央要求和《宪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均有确切依据。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群众无法查询、知晓很多案件裁判情况,如何直观感知法律工作者的努力?怎样有效判断某些案件是否做到了公平、实现了正义?

裁判文书公开是保障公民对司法工作及司法工作人员监督的重要抓手和措施。最高法院院长在工作报告中,也多次提及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情况,足见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诚然,这些年,确实有一些案件的裁判文书引起争执。那么,到底是公开的问题,还是判决本身的问题呢?不公开就能消除了问题?

近期,一些网络流传的消息,说裁判文书公开网要从外部公开,转为内部性的案例查询系统。笔者期待最高法能尽快辟谣,或者尽早解释清楚这一转变的考量因素。毕竟,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已积累了不错的社会认可度。

有朋友说,“原来的很混乱,公开了也没人看,现在重建案例发布库。”可笔者认为,这些裁判文书是社会公共信息,公开后有没人看是一回事儿,公不公开是另一回事儿。况且,超千亿次的访问总量,很难得出“公开了没人看”的结论。法律层面的社会公共信息,应该是未被赋予典型意义的、相对全面的真实案例信息

此外,还有庭审直播。笔者印象中,某省法院曾明确,案件的庭审直播常态化,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如若不进行庭审直播,办案法官要向院里做情况说明,否则,就得网上直播庭审过程。但近两年,不时会听闻,有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对其案件审判进行庭审直播,可结果却不遂人意。

希望庭审直播这项司法公开的改革措施,不要遁裁判文书网的后尘。

最后,笔者撰写此文,只为理性探讨,绝非刻意挑事、寻衅滋事。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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