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能要赔偿吗?

[焦点] 时间:2024-01-23 18:59:0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15次

原标题:探案说法|妻子拒绝生育,探案丈夫能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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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人与人之间,难免发生纷争,即便是亲密的夫妻,彼此也会为了权利发生矛盾纠纷。这不,近日一条关于生育权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起因就是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认为自己的生育权被侵害,将妻子告上法庭索赔15万元。那么,妻子不肯生育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丈夫能要赔偿吗?

案例:女子再婚拒绝生育丈夫索赔15万元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夫妻生育权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引起社会关注。

这起案件的男主角李某与女主角王某在外务工时相识相恋,并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王某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女,其女现跟随李某与王某生活。婚后,二人一直未生育共同的子女。后来,李某得知王某已做绝育手术,李某及李某母亲一度要求王某通过手术恢复生育能力,但遭到王某拒绝。李某考虑到夫妻感情尚好,且王某承诺会与其白头偕老,便接受了王某拒绝生育的事实,愿意将王某与前夫之女视为己出进行抚养。

后二人发生矛盾,王某分别于2019年、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李某认为,王某背弃了当年白头偕老的承诺,多次起诉离婚,拒绝生育并导致李某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对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街采:多数人支持生育自由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的自主权利和发展意识日益增强,生育问题也成为夫妻间面对的常见问题之一。夫妻生育权冲突也愈发凸显。除上述案例,记者了解到,实践中还时不时发生妻子擅自堕胎,丈夫以生育权受到侵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妻子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针对该热议话题,记者在海口街头随机采访发现,大部分人对生育自由持支持态度,仅有少部分人认为妻子就应给丈夫生孩子。

28岁的海口市民杨女士领结婚证不久,她认为自己还没做好生育的准备,自己的爱人也没有催她,要不要孩子一切随缘,这事不能强求,她支持生育自由。

“我不支持案例中男方的做法,这样只会让夫妻之间的关系破裂。”市民林先生说,他支持生育自由,因为夫妻之间不仅仅是生孩子这一件事,没有孩子的人生也不一定是不完美的,还有很多事需要完成。

律师解决:

A:妻子拒绝生育,丈夫能要赔偿吗?

那么,在婚姻当中,男性是否享受生育权?妻子拒绝生育,丈夫到底能不能要赔偿? 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对此,记者采访了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雯。

李雯表示,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但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比较少,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基于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女性生育所承担的生理风险及心理压力,所以当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从公平公正的角度侧重于女方权益的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李雯称,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是人生来具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的一种权利,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

B:未经丈夫同意擅自终止妊娠,出现相关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针对该问题,李雯表示,女方对是否生育有独立的决定权,女方不同意生育或者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由此看出,如果夫妻双方对生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妻子不同意生育或者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终止妊娠,虽然可能会对丈夫在情感上造成伤害,但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根据该规定,在妻子擅自终止妊娠时,丈夫不得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同时,该规定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提出的“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的规定相互呼应,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完整保护。

C: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该怎么做?

李雯表示,既然当夫妻双方对生育意见不一致时,法律侧重于保护女性对生育的独立决定权,那么男性的生育权是不是形同虚设、无法得到保护呢?其实不然,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夫妻双方因生育发生纠纷并致使感情破裂,男性可以依法请求离婚,法院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这个法律规定的意思是,妻子可以单方终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但丈夫可以起诉离婚,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判决准予离婚。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内容是离婚的法定情形,而不是指离婚的过错。

(王天宇)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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