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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眼科IPO报告期内遭79次行政处罚

[娱乐] 时间:2024-04-28 12:51:3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66次
中评社北京1月13日电/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华厦2020年12月17日,眼科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告期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厦眼科”)在证监会网站再次更新了招股说明书,计划公开发行6000万股,内遭拟募集资金近8亿元。次行  《经济参考报》记者查阅华厦眼科招股书发现,政处报告期内(指2017年、华厦2018年、眼科2019年及2020年1-9月),告期华厦眼科及其子公司因违法违规遭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近80次,内遭最高的次行一次处罚金额达121万元。记者进一步检索发现,政处华厦眼科招股书涉嫌遗漏部分行政处罚案件,华厦涉嫌信披违规。眼科法律界人士指出,告期华厦眼科部分案件涉嫌“情节严重”,或对其上市进程构成实质性障碍。  违法宣传、非法从医、医疗事故处罚种类五花八门  招股书披露,华厦眼科报告期内所受行政处罚合计79项,除少部分被现场没收的实物物品外,处罚总金额约为252.94万元,其中10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共有5项。华厦眼科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了26项“受到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从处罚种类看,华厦眼科遭遇的行政处罚可以分为违法宣传、非法从医、骗取社保金、医疗事故、销售不合格产品、环保违法等各种情形,可谓五花八门。如招股书称,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12起因发布违法广告、夸大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其中,2018年12月28日,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徐云市监案字[2018]0011号”处罚决定书,以“宣传‘瑞士达芬奇ZiemerLDV’飞秒激光设备已获国家卫生部批准,但经查未取得国家卫生部批准文件,构成虚假宣传”为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及《行政处罚法》第23条,责令华厦眼科子公司徐州复兴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对其罚款20万元;2017年7月26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华厦眼科子公司福州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下发“榕市场监管执罚字[2017]2-29号”处罚决定书,以“夸大宣传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6万元”。  在非法行医方面,华厦眼科在招股书中坦承,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7起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活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如2018年3月29日,石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石卫计医罚[2018]11-001号”处罚书,对华厦眼科子公司荆州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医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行医”为由,处以“警告及3万元罚款”的处罚。《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华厦眼科招股书仅公布了7起非法行医案件,但记者结合各地公开处罚信息进一步查询发现,华厦眼科至少还有2起非法行医案件未对外披露。如2018年4月26日,台州市路桥区卫计局对华厦眼科子公司台州耀明五官科医院有限公司下发的“路卫医罚[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2月23日该公司未在路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在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杨府庙居老人协会开展眼科义诊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中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或使用2名以上非卫技人员,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中一项或多项的,违法程度为较重,裁量幅度为罚款7000-10000元”的规定,处以“没收裂隙灯一台、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路卫医罚[2018]5号”处罚书中还提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路卫医罚[2017]16号1份5页,证明当事人曾于2017年11月21日被黄岩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过的事实。记者发现,华厦眼科对这两起行政处罚均未披露,涉嫌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其中路卫医罚[2018]5号处罚涉嫌构成“违法程度为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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