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金融公司新管理办法8月11日施行:公司治理等方面做出较大调整

[百科] 时间:2024-04-29 00:24:2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42次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7月14日,汽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金融较《办法》从汽车金融公司的公司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全方面的新管行规定。《办法》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理办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法月方面对比2008年发布的日施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的司治条件有所提升,如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做出可自由兑换货币,此前仅为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调整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其他条件方面,汽车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金融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公司

  在破产情形方面,新管行《办法》也做出了更加详细的理办理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情形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同意,汽车金融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的汽车金融公司,其重整后的股东应符合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条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根据进入破产程序的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对其采取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原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在答记者时也表示,《办法》作出了较大的调整,重点在风险管理、业务范围、公司治理等方面:一是以风险为本加强监管;二是适应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市场需求;三是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四是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

  今年6月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2)》显示,截至2022年年末,全国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达到9891.95亿元,总体保持稳定;零售贷款余额为7852.58亿元,同比略降3.51%;库存批发贷款余额为1126.9亿元,同比上升8.73%;融资租赁余额61.5亿元,增幅29.45%。

  截至2022年末,汽车金融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为23.31%,比上年末增加1.52个百分点;行业平均不良贷款率为0.71%,仍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

  今年5月11日,原银保监会原则同意华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汽车金融公司减少至24家。

  设立条件提升

  《办法》规定,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其中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以前为不低于50亿元,但取消了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的要求);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还应当具有足够支持汽车金融业务发展的汽车产销规模(此为新增);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此为新增);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此为新增);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此为新增);作为汽车金融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此为新增);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遵守注册地法律,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此前为3年),承诺不将所持有的汽车金融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此为新增),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同时,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此为新增);作为主要出资人的,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此为新增);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据了解,目前25家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为厂商系汽车金融公司,由各汽车厂商发起设立,主要为本品牌的经销商及零售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与汽车行业息息相关,行业资产规模呈现波动。

  《办法》还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以设立境外子公司。

  公司治理与内控新增较多要求

  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办法》提出了较多的新要求:

  如,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建立和完善股权管理相关制度,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主要股东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在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

  再比如,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众披露机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股权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

  汽车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数据治理体系,确保数据治理资源配置,制定并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机制,强化数据安全管理等等。

  在监管指标方面,《办法》明确,应当遵守相关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杠杆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最低监管要求(此前明确为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目前具体数据未知,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0.5%;杠杆率为新增);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此为新增)。

  此外,《办法》还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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