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和指定监护人的流程是怎样的?

[时尚] 时间:2024-04-28 00:22:4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28次

原标题: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事行流程是怎样的?

问:我要向法院申请为父亲进行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和指定监护人,流程是无民怎样的?

答:法院判决认为某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力司流程依据当事人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委托相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诊断后做出鉴定,定和并由法院依据该鉴定进行判决。指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监护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事行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民事实和根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力司流程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定和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指定,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事行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无民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力司流程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傅文婧)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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