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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疑有人监视我的生活

[焦点] 时间:2024-04-29 03:27:4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8次

    

《监视资本主义:智能陷阱》

《监视资本主义:智能陷阱》

大数据杀熟、算法推荐、有人酒店偷拍、监视摄像头偷窥、怀疑活信息泄露……随着网络信息技术深度融入日常的有人工作生活,我们的监视各种权利面临着新的威胁和挑战。

哲学家韩炳哲认为,怀疑活“人类的有人灵魂显然需要这样的空间,在那里没有他者的监视目光,它可以自在存在。怀疑活它身上有一种不可穿透性。有人完全的监视照明会灼伤它,引起某种精神上的怀疑活倦态。”

数字时代,有人我们可以有被人遗忘的监视权利吗?今天的文章,法学教授翟志勇将从中外的典型案例切入,谈谈法律如何应对数字时代的权利危机,以及我们每个人该如何防范新技术带来的权利侵害。

我怀疑有人监视我的生活

讲述 | 翟志勇

来源 | 看理想App节目《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01.

“被遗忘权”的诞生

先从一个著名的案件讲起,有一位西班牙小伙,名叫科斯特加·冈萨雷斯。他曾经因欠缴社会保险,房子被收回拍卖,当地的报纸《先锋报》在1998年刊登了一份拍卖公告,里面有他的个人信息、房子信息和拍卖的原因。2010年,冈萨雷斯偶然发现,用谷歌搜索自己名字时,还会出现这条拍卖公告。但冈萨雷斯认为拍卖是过往的事情,他不想这条信息再被别人看见,因为那会影响别人对他的评价。

于是,冈萨雷斯请求西班牙数据保护监管局命令《先锋报》移除或者修改这些页面,从而确保他的这些个人信息不能通过搜索引擎获取到。此外,他还请求数据保护监管局命令谷歌公司删除有关他个人信息的搜索链接。也就是说,冈萨雷斯希望自己过去不太光彩的历史被人遗忘。

《网络谜踪2》

《网络谜踪2》

于是问题就出现了,一个人可以要求网络平台删除或屏蔽自己过去的黑历史或者过时的信息吗?我们来看西班牙数据保护监管局是怎么处理的。

保护监管局驳回了针对《先锋报》的请求,认为《先锋报》刊登拍卖公告,得到了西班牙劳动与社会事务部授权,目的是尽可能通知竞拍者,这一行为有合法依据和正当目的,因此《先锋报》不需要删除或屏蔽拍卖信息。

但与此同时,保护监管局认为,要求谷歌公司删除或屏蔽这些链接是合理的,因为谷歌搜索使得陌生人更容易获取这些信息,扩大了信息的传播范围。本来这些拍卖信息过期之后,没有人再会查看,除非一些人做研究翻阅历史档案,否则基本上不会再传播。但由于有了搜索引擎技术,这些陈年旧账很容易就被其他人再次翻出来,冈萨雷斯这一辈子,可能都会被这些过时的负面信息所困,因此谷歌公司应该应冈萨雷斯的要求,删除或屏蔽这些负面信息。

谷歌公司自然不能接受这样的处理结果,它给出了自己的理由。

第一,拍卖信息是《先锋报》公布的,不是谷歌发布的。谷歌作为搜索引擎,只是抓取、排列、呈现信息,如果冈萨雷斯主张被遗忘权,那也应该是《先锋报》删除或屏蔽拍卖信息,这是最直接和彻底的;

第二,有些个人信息涉及到公共利益、知情权和言论自由问题,比如一个人曾经猥亵儿童的信息,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删除或屏蔽这些信息有损公共安全和公众的知情权;再比如对一个人的客观评价信息,即便是负面的,那也受评论者的言论自由权保护,不能被评论者说删除就要删除。

第三,搜索引擎都是自动处理信息的,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要求搜索引擎屏蔽自己负面的或过时的信息,那谷歌公司将增加巨大的工作量。

《网络谜踪2》

《网络谜踪2》

因此,谷歌公司就向西班牙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数据保护监管局的行政命令。高等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搜素引擎服务提供商是否有义务应信息主体的要求,屏蔽第三方网站上发布的有关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欧盟1995年颁布的《欧洲数据保护指令》是否适用于搜索引擎,该指令规定“有关公民可以在其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提出删除要求,以保护个人数据信息”,但这条规定最初是针对发布信息的网站的,比如本案中的《先锋报》,是否适用于搜索引擎不清楚,因此西班牙高等法院提请欧盟法院进行裁决。

欧盟法院进行了非常复杂的推理和解释,最终的结论是1995年的《欧洲数据保护指令》适用于搜索引擎,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删除有关数据主体“过时多余的、不相关的、不恰当的”网页链接,就这样,欧盟法院通过判决创造了被遗忘权。

2018年,欧盟颁布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其中第17条对被遗忘权也叫删除权做了系统性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条款同时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数据主体不能行使被遗忘权,主要涉及到数据处理是为了行使言论和信息自由的权利,或是为了遵守欧盟或其成员国的法定义务,或是为了公共利益,或是为了档案管理、科学或历史研究目的或统计目的等。也就是说,被遗忘权并非绝对的,而是受到限制的。

02.

“中国被遗忘权第一案”

那中国有被遗忘权吗?答案是,有中国版本的被遗忘权,我们叫删除权。

这个权利的由来也要从一个案件讲起,那就是2015年终审的“任甲玉诉百度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该案被视为“中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不过在这个案件中,任甲玉败诉了。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任甲玉曾经在无锡陶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教育工作,但不到半年就离职了,离职后网上有大量涉及到无锡陶氏与任甲玉的关联信息,如“陶氏教育任甲玉”等。任甲玉认为,他在陶氏公司的工作已经结束,该公司在业界口碑不好,百度搜索的结果会让人误以为他还在为无锡陶氏工作,该不良搜索结果会影响他的就业、交流及日常生活,这样的搜索信息应当“被遗忘”,所以他要求百度公司删除这些信息。

但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我国现行法中没有“被遗忘权”这种权利类型,而且由于“涉诉工作经历信息是任甲玉最近发生的情况,其目前仍在企业管理教育行业工作,该信息正是其行业经历的组成部分,与其目前的个人行业资信具有直接的相关性及时效性;任甲玉希望通过自己良好的业界声誉在今后吸引客户或招收学生,但是包括任甲玉工作经历在内的个人资历信息正是客户或学生藉以判断的重要信息依据,也是作为教师诚实信用的体现,这些信息的保留对于包括任甲玉所谓潜在客户或学生在内的公众知悉任甲玉的相关情况具有客观的必要性。”

也就是说,这里涉及到客户或学生等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问题,删除任甲玉在无锡陶氏工作经历的信息,会侵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最终,法院认为,任甲玉主张“被遗忘”或删除信息,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不应成为侵权保护的正当法益,他主张该利益受到一般人格权中所谓“被遗忘权”保护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2015年,中国法院不承认所谓的被遗忘权。

《不完美受害人》

《不完美受害人》

但到了2021年,情况发生了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借鉴了2018年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删除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三)个人撤回同意;(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的表述太专业化了,不好理解,简单来说,就是只有信息处理者违法或违约时,个人才有权要求删除。比如你下载一个APP,购买了一年的会员服务,到期后你不准备再使用了,那你可以要求APP删除你的信息。

与欧盟的被遗忘权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信息主体的删除权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仅限于上述四种情况,由于限制得很严格,因此就没必要再专门规定不得行使删除权的情况了。那如果再发生任甲玉诉百度这样的案件,百度需要删除相关信息吗?答案是不需要,因为任甲玉的情况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况。

所以,中国版的被遗忘权,实际上就是有限的删除权。我国法律对被遗忘权或删除权的保护程度远低于欧盟法律。当然了,欧盟法律是全球范围内对个人信息保护程度最高的,在这一点上,中国和美国都赶不上欧盟。

03.

数字时代的权利危机

前面以被遗忘权为例子,说明了在数字时代我们的权利危机以及法律上的应对。欧盟也好,中国也罢,都深刻认识到了数字时代的权利危机,都在疯狂立法。但即便如此,我们的权利依然是危机四伏,不仅立法速度赶不上技术发展速度,而且面对很多新的挑战和危机,立法目前也是束手无策。这实际上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在数字时代要学会保护自己。

目前受到威胁的各种权利中,隐私权无疑首当其冲。我们每个人都要清晰地意识到,在数字时代,我们基本上都是透明人。传统上,隐私权保护我们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私密部位以及私人生活等不受侵扰,但随着智能手机等各种移动互联设备进入到我们生活中,上述私密领域几乎全部沦陷。偷拍、偷窥、信息泄漏、数字跟踪、数字画像、算法控制等等,我们实际上生活在一个被监视的时代。

《网络谜踪2》

《网络谜踪2》

哈佛大学商学院的肖珊娜·佐伯芙教授在2019年出版了一本书,书名叫《监视资本主义时代:在权力的新疆域为人类未来而战》,其中详细讨论了数字平台公司如何通过监视用户数据、操控用户行为来赚钱。2020年,网飞公司根据这本书拍了一部纪录片,名字叫《监视资本主义:智能陷阱》,通过诸多业内人士,披露了我们普通人是如何被网络平台监视、操控的。如果你还没看过这部纪录片,我强烈推荐你务必看一看,看完之后,你就会清晰意识到我们正在遭遇的权利危机。

那法律能够应对这些危机吗?我只能说,法律正在积极应对,但力不从心。新技术确实给我们的权利和法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这种挑战将越来越严峻,那怎么办呢?

一方面,我们仍然寄希望于立法和司法能提供更多的保护,包括我在内的大量法律研究者,目前在做这方面的研究和推进工作。如果我们熟悉法律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人类每次经历大变革,都会遭遇权利危机。比如今天侵权责任法中的大量内容,实际上是工业时代以来才出现的,是人类应对工业威胁而创造出来的。不过,这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少则几十年,多则上百年,而我们当下正处在从工业社会向数字社会转型的变革期,法律保护注定是不完善的。

另一方面,正因为法律还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们每个人更应该充分意识到并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新技术带来的权利侵害,比如选择使用隐私保护更好的智能设备、不要轻易在网络上暴露个人信息、有高度的防范网络诈骗的意识、入住宾馆和民宿时有防偷拍意识、有避免信息茧房的意识等。所有这些,可以称之为数字时代公民的数字素养,这也是现代人的必修课之一。

尾声.

权利:通向法治与正义的构造物

讲法律思维,必然要讲权利思维,因为现代法律体系是以权利为本位构造的。但讲权利思维,不能只讲我们要积极主张权利,这一点已经成为现代人的共识了。我们更应该理解的是,权利是人类为了应对恶、不义或不公正而构造出来的,它来源于人类所经历的苦难。

一项权利主张要想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不仅要提出值得保护的正当价值或利益,还要能融入现有的权利体系并且具有现实可行性。即便一项权利主张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但权利要被兑现,成为大家可以真正享受到的权利,依然需要大家为权利而斗争,天底下没有免费的权利。但为权利而斗争不应该成为普通人的道德义务,可以鼓励,但不能苛责,法律必须为权利人享受权利创造出方便有效的维权机制。特别是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权利危机,捍卫权利已经不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社会和国家的责任。

简单来说,权利思维要求我们清楚权利的来源、证成、兑现、斗争、危机等方方面面,如此的话,我们对权利才有更为客观的认知,不美化权利,也不贬低权利,权利不过是我们通向法治与正义的构造物而已。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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