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打假”维权,还是“假打”牟利?

[探索] 时间:2024-04-29 22:43:2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39次
中评社北京6月3日电/据检察日报报道,打假是维权“打假”维权,还是还假“假打”牟利?  随着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增大,社会上出现了这样一些买家:他们并非单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求而购买商品,打牟而是打假利用法律规定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则,通过大规模采购瑕疵商品、维权利用商家漏洞,还假打着维护自身权益的打牟旗号,对商家进行高额索赔。打假有些人甚至将商家告上法庭,维权利用诉讼权利,还假上演维权与恶意索赔的打牟戏码。近日,打假经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提请苏州市检察院抗诉,维权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还假撤销原审判决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221260元的内容。  不服判决的卖家  “被申请人重复购买涉案产品用于多次起诉牟利……”2018年10月,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收到一份由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寄来的监督申请书,该公司申请对张家港市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监督,依法免除其惩罚性赔偿责任,即所售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款。  对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生效裁判监督的一般多为消费者,而销售商申请监督的并不多见。在受理涉案公司的监督申请后,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官立即查阅申请材料、调阅法院审判卷宗,仔细梳理案情。  原来,2015年年底,被申请人许小军(原审原告)曾分5次在天猫商城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经营的旗舰店购买了37盒“2H2D黑玛咖秘鲁玛卡精片”,共计花费22126元。后许小军认为,该产品违规添加配料“L-精氨酸”,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于是向张家港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212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21260元。  依据卫生部相关规定,“L-精氨酸”属于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品种,不是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须配置成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且在食品中的用量应不超过250毫克/千克。而许小军向法院提供的上海某化工技术服务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却显示,涉案产品含有360毫克/千克的“L-精氨酸”。据此,张家港市法院认为,深圳某医药有限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未能对食品中“L-精氨酸”的含量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按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法院判决支持许小军的诉讼请求。
【第1页第2页第3页第4页】 

(责任编辑:探索)

    相关内容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