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落物伤人 13家住户和一家医院共同买单

[知识] 时间:2024-04-27 22:13:2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70次

  天降砖头砸伤保洁员,高空找不到抛物者,落物谁该担责?近日,伤人梁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明抛掷物、家住家医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户和因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院共13家住户及相邻一家医院为此共同买单。同买

  谢某系一名背街小巷保洁员,高空负责梁山街道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楼与梁平区一家医院大楼间巷道等区域清洁卫生工作。落物

  2017年7月的伤人一天下午,该巷道上空落下砖头,家住家医未造成人员伤亡。户和谢某观察上空后,院共准备处理掉落的同买砖头。没想,高空走到掉落砖头附近时,被上空掉下的另一砖头砸中头部受伤。

  谢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住院、转院多次,被诊断为颈6-胸3段脊髓挫伤、截瘫等。谢某为治疗伤情共用去医疗费47万余元,报销医保后自付23万余元,后续仍需治疗。

  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进行了实地勘察及走访调查,未发现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楼外墙、雨棚、窗户有砖头坠落痕迹,排除了致害物为坠落物的可能,但并未查明具体侵权人。

  为此,谢某将马房街29号一单元大楼的住户田某燕、刘某丽、丁某康等20余人,以及附近的一家医院、梁平区城市管理局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人共同分担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拋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为此,法院在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致伤谢某的砖头为不明抛掷物,排除陈某珍、蒋某晋等6人及梁平区城市管理局的加害可能,依法判决由田某燕、刘某丽、丁某康等人各补偿谢某2.7万余元,由医院补偿谢某19万余元。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韩佳慧)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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