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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义相:我对“持有”的理解

[百科] 时间:2024-04-27 22:30:3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65次
来源 林义相

  我对“持有”的持有理解

  一、 关于“持有”

  “持有”二字,林义本来好像是相对很平常,很少有歧义和争议的持有词。但两个星期以来,林义却因为用在了股票“持有”上,相对便引发了很多的持有讨论和争论。

  请教《新华字典》,林义对“持有”的相对解释是“拿着;拥有”的意思。在人们的持有感觉里,用《新华字典》的林义,大多是相对小学生,而职业场,持有特别是林义被认为高大上的职业场中的人们很少用,可能是相对觉得《新华字典》太简单、太初级。诚然,《新华字典》的解释确实很简单,但不可否认的是,《新华字典》最大的特点是简洁、准确而不失权威。

  简单的词语,被复杂化了。要么是因为使用者的知识退化到连小学生都不如了,要么他们的心思复杂到非要把简单的词语复杂化,复杂到大家不能在同一个意思上理解和使用,以达到某些说不出口的目的。

  对于千方百计把水搅浑,妄图蒙(浑)混过关的人们,最好的应对办法还是查一查小学生们用的《新华字典》,回复到词语的本意,简单明了的本意。

  《新华字典》说了,“持有”是“拿着;拥有”的意思。如果既不“拿着”,又不“拥有”,我的理解就不是“持有”。不论是小学生的铅笔,还是企业家的股票,一旦借出去给别人了,不在自己手中了,也不在自己名下了,就不可能自己还“拿着”,因此,也就不能说是自己还“持有”。若论“拥有”,既可以从实物角度说拥有,也可以从权利角度说拥有。借出去的东西,当然不可能还继续实物“拥有”,对于没有实物形态如“股票”之类的“拥有”,应当从权利的角度来说“拥有”。带投票权的股票被借出去以后,就不再“拥有”该等股票不可分割的投票权了,还能够从权利的角度说继续“持有”吗?

  更有甚者,被叫做ZT的某人借出去的股票,还被借给了叫ZJ的第三人,再被第三人借给了叫QS第四人,更有更甚者,这QS第四人还把这些股票融给了叫GM 的第五人,最后,这第五层的GM在市场上卖给了不知道多少个不知道是谁的第六层的同样叫GM的N*n个众多的人们,至于这第六层的N*n个GM以及后面的不知道多少层的(N*n)^X(方)个的GM,谁也说不清楚了。读到这里,我相信大家都糊涂了,没错,彻底糊涂了,再也不会有人能够知道那些最初借出去的股票有多少到了多少个什么人手里,被什么人“持有”。相反地,是个人都知道,那些股票绝对不再被最初那个叫ZT的“持有”了。

  二、洗地僧说

  洗地僧说一:

  借出去的股票到期是要还回来的,因此,所有权还在出借人手中,算是“持有”。难道他们不知道借出去的股票倒了不知道多少手后,根本就不可能换回来吗?如果他的孩子被人贩子倒卖了无数手,有人随便买一个回来还给他,甚或,有人将比较人贩市场卖价的一笔“现金”跟他结算,他还能说得出口自己的孩子没有被拐卖,那个换回来的孩子是他自己的孩子吗?

  洗地僧说二:

  把本来承诺“持有”的股票绕道卖到股票市场上,是为了平抑“非理性暴涨”的新股炒作。

  不用说,这是编造做一件事的“目的”偷换对做这件事的“定性”,是最常见的诡辩术。就事论事,难道他不知道有些股票的非理性炒作,有可能正是为了让本该“持有”的股票可以提前绕道到股票市场上“高价”卖出吗?至少,“非理性炒作”与逃避“持有”承诺,谁是因,谁是果,“洗地僧”没有真正搞清楚或者是故意狡辩。

  如果限售股卖出是为了平抑股价,当时就不必设限售股;如果限售股是为了限制持有人一上市就变现,在其身后哪怕洪水滔天,就不该允许他们融券卖出。说来说去,现在的这么一整套设计,孤立地单独说,说什么都有理,而联系起来看,对于那么有“高人”指点和配合的人来说,完全是摆设,是专供他们暗度的“陈仓”。实实在在受限的,都是一些老实人。从这一点来说,对于老老实实的受限人极不公平。

  洗地僧说三:

  “融券会打压股价?”,继而说: “融券会打压股价、加大市场下跌压力”的看法不正确。

  洗地僧,为了证明融券的合理性,说是“平抑”“非理性炒作”,为了洗刷其对股市的做空作用,又说“融券会打压股价、加大市场下跌压力”的看法不正确。这不是明显的矛盾吗?看来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事实是,融券对于股价的打压作用,绝不限于洗地僧给出的融券交易占市场交易总量的那个小小的比例。大家都知道,股票不像萝卜白菜这些消费品,消费品卖出去消费了,就不会进一步对市场价格产生压力,但融出去的股票,在市场上可以有无数次的交易,其做空压力是无数次的,怎么可以用一次性的交易来衡量呢?假如ZT出借其10%的股票,倒手10次的卖出量,不就相当于全部ZT股总量了吗?一般而言,融券对于股市的压力,不能仅仅看一次融出的股数,还要看这些股票的换手率。

  洗地僧说四:

  “融券制度不公平的看法不够全面、准确”。不够就是“不够”,但不是“完全不”,换言之,还是有些对的,有些沾边的,只是不足够而已。既然承认是“不够”全面,是不是要关注其说到的“点”,而不应该求“全”责备?既然承认其“不够” 准确,是不是要关注其“确”的部分,而不应该只求其“准”?反过来说,洗地僧看不到别人的“确点”,不正好是自己同样“不够全面、准确”的“缺点”吗?

  洗地僧说五:

  “根据相关法律,“锁定期”目的是防止所谓原始股在公司上市后大量抛售赚取差价”。法律为什么防止某一类股票赚取差价,如果他们该赚的为什么不让他们赚呢?而现行的做法却是让其他人赚取差价,这样公平吗?

  洗地僧说六:

  “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不违背法律规定的’锁定期’限制。”锁定期”限制顾名思义不就是要“锁定”、限制其变动吗?既然出借,就是不再锁定,不受限制,怎么不违背法律规定的“限售期”限制?这是什么逻辑?

  洗地僧说七七八八:

  “融券 ‘T+0’策略=’T+0交易’?”,“出借方并非’无风险收益’,股东仍需承担价格波动风险”,这些说法与ZT出借股票并最终被卖出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以上出自“洗地僧”之口,尚可理解,因为“洗地僧”不是“扫地僧”。“洗地僧”们就是为了洗地的,可以不论事实、不论逻辑、不论讨论和辩论的基本道德和规则。如果出自“资深市场人士”或者什么“权威”之口,我们还要查一查《新华字典》,看看“资深市场人士”是什么意思,“权威”人士应当怎么理解。

  三、何为“权威”

  另一个权威,给出结论说没有违反“监管规定”。某一个管理办法的第21条等,好像只有允许“出借”,但没有允许“转融”,更没有允许后续的“融券”、“卖出”。假如认定“违反监管规定”,那么监管机构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处理掉这件事,说不定市场和股民们也不会继续深究。然而,现在既然是没有违反“监管规定”,大家又觉得如此明显不合情理,自然就要追究是什么“监管规定”允许这种行为,当然什么也没有找到(当然,包括交易所在内的被监管对象的业务规则不是监管规则,而且,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业务规则应当遵照监管规则!);并且,进一步追问没有被违反的“监管规定”本身是不是违法 ?于是乎,翻出了《证券法》第36条。 “规”是你自己说了算,“规”拿你没办法,但是,还有法,“法”在“规”上,那就拿“法”来说道说道。

  设置“限售股”的目的,相关的立法精神,应该是限制这些股票进入二级市场“流通”,这是初心!“限售股”针对的是股票,应当“认股不认人”,“限售股”没有被限售,就是违反了“限售”的大原则。

  比如,法律规定不允许买卖枪支,持枪人把枪借给明知做枪支买卖生意的第三人,并且这些枪支最终流到自由买卖的市场上去了。你能说,持枪人只是出借枪,没有违反禁止枪支买卖的法律规定吗?

  “出借”与“出售”当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在我们讨论的事件中,不能割裂“出借”与“出售”之间的必然关联。否则,根据同样的逻辑,大小非不是也可以借出去,让借入者出售?如是,任何“限售”的规定终将成为一纸空文!在这上面玩弄文字游戏,在我看来,就是在耍无赖,比违反规定者更加恶劣。

  权威机构以“权“和”威“给出一个不能令千万人信服的结论,还调动一批“洗地僧”上阵,我们不能质疑其“权威”的地位,但我们可以掂量掂量其结论的“权威”性。一个权威机构给出了与其权威地位不相称的结论,失去的是其本身的“权威“,以及市场对其的信任和信心。

  20230925

责任编辑:王其霖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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